都说吃一堑,长一智,但是有些驾驶人,一错再错,一次酒驾被处罚过还不吸取教训,再次饮酒后驾车,最终被交警查获。为提高警示力度,云南省大理州祥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将近期查获的酒、醉驾违法人员进行统一曝光,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摒弃侥幸思想,切实做到酒后不开车,安全文明驾驶!

案例一

2022年09月11日晚,王某(男,37岁,鹿鸣乡人)饮酒后(呼气酒检结果为29mg/100ml)驾驶云LW***6号小型轿车在祥城镇龙翔路龙翔公园处被祥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王某于2022年09月0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大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此次为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祥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王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及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两项违法进行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王某依法处以行政拘留3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及罚款22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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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2年10月15日晚,刘某某(男,32岁,祥城镇人)饮酒后(呼气酒检结果为60mg/100ml)驾驶云LD***4号轻型多用途货车在祥城镇龙岗路友联街路口处被祥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刘某某于2021年01月2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祥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此次为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祥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及驾驶证丢失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两项违法进行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刘某某依法处以行政拘留3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及罚款205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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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022年09月05日,杨某某(男,45岁,祥城镇人)饮酒后(呼气酒检结果为26mg/100ml)驾驶云L5***N号小型轿车在祥城镇龙翔路百货大楼路口处被祥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杨某某于2020年04月0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祥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此次为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祥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及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两项违法进行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杨某某依法处以行政拘留3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及罚款2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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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2022年10月15日晚,周某某(男,26岁,祥城镇人)饮酒后(呼气酒检结果为66mg/100ml)驾驶云LG***2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祥城镇龙岗路友联街路口处被祥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周某某于2018年06月0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大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楚大高速大队行政处罚,此次为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祥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周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及驾驶证公告停止使用期间仍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三项违法进行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周某某依法处以行政拘留3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及罚款2250元的处罚。

交警提示

“二次酒驾”所面临的处罚结果比你想象的更严重。人生中有一次酒驾,终生记录在案。酒后驾驶一旦被查处,交管信息平台会终生记录其违法行为,经学习重新恢复驾驶资格,不分何时何地,即使间隔1年、2年,或更长时间,再次饮酒驾驶均属于“二次酒驾”。吊销驾驶证后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此前的酒驾违法信息也不会消除。

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从上述案例中吸取教训,切实做到引以为戒,把“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安全意识于心、践于行,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坚决杜绝酒后驾驶。

来源:大理交警

供稿丨 祥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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