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巩岸:

因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你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12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你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应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上述权利,并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陈述、申辩的事实和理由传真至我局,并于传真当日将原件递交我局。如果你放弃上述权利,我局将按照《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请与我局联系(电话010—63211459,传真010—8808648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监管局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