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10月26日发布的消息,中国财政部、证监会联合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披露规定》)。

财政部26日公布《披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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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规定》共15条,包括会计事务所“每年5月31日前披露上一年度事务所基本情况、诚信记录、执业情况等信息”“披露上一年度执业人员变动情况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执业人员情况”“披露上一年度收入情况”等要求。

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的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提出了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的责任约束。细化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的时间、内容、披露途径等规定,强调首席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负最终责任,强化外部约束,提高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质量。

二是聚焦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内容涵盖业务收入、分支机构等基本情况,同时突出执业人员、执业经验、处理处罚、质量管理体系、职业风险保障等体现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的信息,为市场主体科学、合理选聘审计机构提供有益参考,促进证券审计市场执业环境进一步改善。

财政部、证监会表示,新证券法实施以来,中国证券审计市场格局发生较大变化,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大幅增加。如何适当、有效公开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信息,方便市场主体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以便其选择合适的审计机构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信息披露缺少专门、详尽的监管规定,需健全信息披露相关监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