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女子与丈夫省吃俭用,攒够首付,遂通过朋友介绍在新一楼盘处看中了一套三室一厅的新房子。这套房子是毛坯房,不是拎包入住的精装房。女子与丈夫考虑再三,最终决定买下这套房子。

可女子支付完首付后,就已经没有能力马上装修这套房子,于是两人决定待攒够钱后,再找人把房子装修好入住。

可不曾想,女子与丈夫准备再去看看自己买的新房子时,结果却发现走廊上的通风口却被自私的邻居全部拆除,并改造成家门口的一个大鞋柜。

女子与邻居多次交涉无果后,遂找物业讨要说法。可这位邻居就是不愿意拆除。女子称准备取用法律手段维权。

有网友看到女子发布的视频后表示,自己也有过类似的经历,依法维权后,对方乖乖就拆除了。

也有网友表示,家门口立个小一点的鞋柜或许可以接受,但直接将南北朝向的通风口拆除用来做鞋柜就太过分了。必须维权!

还有网友认为,物业公司不作为,没有及时发现、及时制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物业公司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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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从法律上讲,会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民典法》第288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具体而言,法律提倡搞好邻里关系,因为处理好相邻关系,不仅有利于各方的生产生活,同时还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不过,如若邻里一方一意孤行、自私自利并逾越一定的界限,侵犯了其他邻里的合法权益,被侵权一方可以依法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其次,《民法典》第272条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293条同时规定,任何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换而言之,业主要装修房子是其合法权益,但前提是既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能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否则被侵权一方主张维权,侵权一方就必须拆除。

再次,《消防法》第28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的居民楼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也就是说,由于这个大窗户其作用不仅仅是南北朝向的通风口,同时还是发生险情时的救援通道,因此任何个人单位,都绝对不能私自封堵,否则就是不仅仅是侵权行为,同时还是违法行为。

最后,物业公司的职责是管理好小区的安全及维护好业主的共同利益等。换而言之,业主私自对公有建筑物进行改造,物业公司有义务及时制止,否则将要承担过失责任。

综上,女子起诉邻居,邻居不仅要将这个鞋柜拆除,还要恢复原状,而且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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