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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chinatimes.net.cn)记者张智 北京报道

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保证金实行阶段性缓缴,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减负纾困。随后,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公告,确定了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并确定,该政策从今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按照预测,此次缓缴的耕地开垦费、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等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规模530多亿元。在实行政策的同时,也鼓励各地对地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缓缴,严禁乱收费。

如今,政策实施半个月,企业得到哪些利好?

“此次行政事业性收费规模较小,在企业中比例不大。不过,受今年以来的各种减税、缓税政策利好,公司基本只剩下增值税、购销合同应缴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几项。”一家钢材贸易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该财务负责人还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今年1至9月,该公司销售收入72.3万,采购钢板58.8万。购销合同的印花税按照购、销合同两项加起来征税,共计131万。按照2022年7月1日起执行的印花税法,应缴纳的购销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三,共计393元。按照现在的优惠政策,减半征收。缴增值税的同时要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这几项。按照政策今年增值税可以缓缴半年,今年1到9月,缴增值税19460元,其中城建税1362.2元,教育费附加583.8元,地方教育费附加389.2元,这两费一税按现在的优惠政策减半征收。

“这些税费支持政策落地生效,实实在在增强了企业获得感,为稳住宏观经济大盘提供有力支撑。”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兼收入规划核算司司长蔡自力表示。

税收数据显示,8月,全国企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5.2%,较7月提高2.1个百分点,较二季度提高4.1个百分点,延续了恢复发展态势,彰显了经济发展的韧性。

缓交行政事业性收费

和以往减税、缓税略有不同,此次为企业减负,将目光瞄准了“费”。

据江苏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涉及8个征收部门、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自然资源部门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污水处理费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税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同征管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水利部门的水资源费,税务部门和水利部门协同征管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农业农村部门的农药实验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林业和草原部门的草原植被恢复费以及药品监管部门的药品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按照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个体工商户收到缓缴清单内的收费项目缴费通知单的,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例如,2022年10月1日应缴的缓缴清单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延缓到2023年1月1日缴纳;2022年12月31日应缴收费,可延缓到2023年3月31日缴纳。

据了解,近年来,我国免缴、缓缴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不断推陈出新。

“2013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综合采取清理、降标、规范、治乱等方式,取消、停征和减免了一大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财政部税政司司长贾荣鄂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

目前,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185项减少至50项,减少幅度约73%。其中,涉企收费由106项减少至32项,减少幅度约70%;政府性基金由30项减少至20项,减少幅度约33%。

在政策逐步落地的当下,企业获得感明显,同时,接续政策正在有序实施、加速推进,为我国企业带来更多活力。

财政政策不断加码

“总的看,一系列降费减负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在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贾荣鄂表示。

今年以来,国家分批推出新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以及接续政策,不仅有阶段性措施,也有制度性安排;既有税率式优惠,又有税基式优惠;既有退税、减税、免税、缓税政策,又有降费、缓费措施;既有普遍适用的减负政策,又有特定领域专项帮扶措施。

江苏税务部门的数据显示,截至9月20日,江苏累计落实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3726.6亿元。

而从全国范围来看,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数据显示,今年1月1日至9月20日,各项税费支持政策为小微企业累计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1.35万亿元。

其中,留抵退税方面,今年1月1日至9月20日,小微企业共获退税8902亿元,占整个留抵退税金额的40.2%;“六税两费”方面,今年前8个月,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政策进一步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增减税降费1036亿元;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措施。

不仅如此,据贾荣鄂介绍,财政部将督促指导地方政府和下属单位加强财政收支预算管理,严肃查处违规下达收入目标任务,违规以财政支出方式实施与企业缴纳税费挂钩的返还政策,征收过头税费,集中开展逐利式的乱检查、乱罚款,向市场主体强制或者变相摊派等加重市场主体负担的行为,坚决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同时,还要求各地重点围绕变相截留涉农资金等问题开展自查自纠。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公培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