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已经到达法定的退休年龄,但是由于单位欠缴社保,这种情况导致无法正常的去办理退休。单位提出的要求是,你可以自行去掏腰包来补交这个社保,然后就可以按照正常的法定退休年龄,来办理退休了。当然这样的做法合理吗?我想,这种做法肯定是不合理的。如果确实是因为单位的原因导致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社保没有正常的缴费,那么肯定是要由工作单位和个人来共同出资补缴。并且工作单位,承担绝大部分的缴费比例和缴费金额。

一般情况作为工作单位,需要承担缴费总额的2/3,而我们个人仅仅只需要承担缴费总额的1/3。并且所产生补交费用的滞纳金也应当一并由工作单位来承担。因为这是工作单位造成社保中断的情形,所以说这个滞纳金的费用,当然是由工作单位来承担,这才是比较合理的。但由于工作单位的原因,可能自己没有钱,或者说某种理由拒绝补交,可以允许我们自己来进行补交,那么这样的做法肯定是不合理的。因为我们要承担单位所承担的那一部分,很显然这违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要求了。

但是在现实中往往是这种情况。如果你拒绝补交,也就是说你个人不愿意掏腰包,那么很有可能就会造成,你无法按照正常的法定退休年龄来退休。造成的结果是不言而喻的,因为你哪怕晚退休,一个月的时间就可能会少领到几千元的养老金。如果说你的养老金水平在3000块钱左右,那么我们可以算一下,你晚退休一个月少领3000块,晚退休半年至少少领18,000块钱。造成的损失和影响都是我们个人需要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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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这样的一个前提下,很多员工本人就不情愿的自掏腰包,完成相应的社保的补交。就能够第一时间去办理退休,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当然我认为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工作单位,确实是拒绝补交,那么我们是可以自掏腰包来补交这个费用。但是一定要工作单位说明情况,最好是有一个文字版的情况说明为什么需要我们自掏腰包,或者说我们暂时垫付,等到公司有钱以后,再把我们自掏腰包这一部分偿还给我们,这也是可以的,但是要有一个文字说明。

还有一种方式就是你先把这个钱垫付上,然后保存好缴费小票,保存好相关的材料,包括你的劳动合同,包括你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中断社保的一些证明。完成退休以后,那么我们可以通过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进行劳动仲裁来解决这个问题,毕竟公司应当承担的义务他没有承担,我们作为个人来说,是有权利进行劳动仲裁来起诉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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