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唐某养了一只宠物狗,带出去玩耍时挣脱绳套跑失,唐某多方寻找无果,最终找到时,小狗前爪已经被扔到院子里。

唐某买了一条宠物狗取名豆豆,在饲养的过程中,他和豆豆之间产生了很深的感情。唐某在小区内遛狗的时候,豆豆突然从绳子上挣脱出来,唐某立即追了上去,但一无所获。

当天,唐某在一家宠物店里张贴了寻狗告示。第二天早上,唐某按照从路人口中得知的信息,向派出所报案。经过调取录像,最终找到郭某将幼犬带回了家。

唐某来到郭某的住处,见到一只被斩断的小狗爪子扔在院子里,一时之间,无法接受。郭某说其看见路边无人看管的幼犬,便想把它带回去,结果这条狗自己死了,他就去看能否吃狗肉,但是宰杀后发现鲜血变成了黑色,便将狗头和狗皮丢进了河中。

眼看着自己最疼爱的豆豆就这样被宰杀抛弃,唐某一怒之下将郭某诉至法院。
唐某称,豆豆失踪后,他一直在努力地寻找,直到第二天,豆豆才被人发现,并将此事告知了动物保护部门。但郭某私自将其领回家中,非但未好好照料,还将幼犬残忍杀害。所以,郭某不但要对给自己的私有财产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还要对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郭某辩解说,他看到一条在街上受伤的幼犬,以为是无主之物,就想把它带回去,但因为幼犬已经死亡,所以就剥了皮准备吃肉。

法院查明,小狗走失第二天被郭某带回家即死亡,事发路口环卫工作人员证明:小狗趴在路边,屁股有血,郭某看到后,用废弃轮胎按压狗头直至其不再反抗,随后将狗装进编织袋带走。在审理期间,郭某承认对狗进行了扒皮。

法院审理认定涉案幼犬是原告丢失的,被告将其带回家,发现时,狗已经死了,而被告已经将其剥皮,因此,被告未对其进行妥善保管,且在保管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致使无法归还案涉犬只,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鉴于原告养了多年的狗,并且在狗丢失后又费尽心机寻找,可见这条狗对原告来说有着独特的意义。而当原告发现狗时,被告已经剥掉了狗的皮,而原告也亲眼看到了狗被砍掉的前爪,这对原告的心理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因此,法院裁定,被告应支付1000元的经济损失和5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民法典》规定,根据民法典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案涉犬只系原告饲养的宠物犬,主要作用为陪伴,对原告来说不可替代,加之原告饲养时间较长,是其情感上的寄托物,可以认定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在本案中,郭某捡拾案涉狗时,虽然很难确定狗有没有主人,但被告在发现狗后,并没有主动确认其主人,反而强行将狗带回家,这违背了理智人的谨慎意识,犯了严重的错误。

尽管出现了意外,但从录像和目击者的描述来看,这条狗的身体状况很好,不管是不是被郭某杀死的,在这段时间里,郭某没有尽到应有的谨慎义务,导致了狗的死亡和剥皮。

唐某在搜寻爱犬时,不但亲眼目睹了宠物狗被无情地抛弃并分解,而且企图找回其它部分作为纪念的愿望也已破灭。郭某的行为对唐某的精神伤害是很大的,应当对给唐某造成的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宠物作为现代人的陪伴非常普遍,而且宠物也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因此爱宠者越来越多,当然也有很多人不喜欢宠物,感觉不卫生,对人可能产生伤害,这都是个性化的东西,不能一概而论。

但是应该注意的是,饲养宠物尽管是个性化的事情,但是也容易引发各类矛盾,因此妥善管理好宠物,也是饲养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当然,不管对人还是动物,如果能心存善念也会避免类似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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