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房同住人“他处有房”的认定问题,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已经讨论过很多种情形。但因为现实生活中各种情况都有可能存在,因此实际遇到的案件通常也是五花八门,各种各样的。本文将带大家解锁另一种新的情况,也就是之前享受过福利房,后来因为各种原因退租了,动迁时名下无房,此时还能当公房同住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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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钱阿姨身上就发生了这样一件事。1996年,钱阿姨还是单身时,曾获配过一套唐山路上10平米的公房,并一直实际居住在里面。2001年,钱阿姨遇到了老王,两人相知相识后登记结了婚。

因为老王一直住在自己母亲承租的金陵东路的公房里,考虑到居住方便,钱阿姨将就婚前承租唐山路的公房退租了。根据当时的退租政策,钱阿姨拿到了2万块的补偿款。退租之后,钱阿姨就连人带户口一同迁入老王母亲承租的金陵东路公房里面。

2004年,老王母亲也就是钱阿姨的婆婆去世了。2015年丈夫老王当上了公房新承租人。就这样一直到了2020年,金陵东路公房遇到拆迁。这个时候公房内共有5个户口,除了老王和钱阿姨夫妇之外,还有老王的大侄女、二侄子和侄孙三个后辈的户口。根据老王和动迁组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货币补偿款一共是567万。

那么问题来了,这567万应由几人来分?对于这个问题,大家没有争议的一点是老王的侄孙。因为此时侄孙还未成年,因此没有份额,最多由其父亲也就是老王的二侄子适当多分一些。也就是说首先可以排除老王侄孙的份额。

接下来,问题就来到钱阿姨身上。对于钱阿姨是不是同住人的问题,两个后辈认为:钱阿姨1996年时曾享受过福利分房,属于他处有房,不是同住人,因此也应排除同住人资格。也就是动迁款由叔叔和自己两个后辈3个人分,每人189万。但钱阿姨却认为,自己之前虽承租过公房,但那已经是将近20年前的事情了,现在自己属于他处无房的状态,户口在公房,又实际住了这么多年,理应属于同住人之一。

因为双方谁也说服不了谁,这个问题也就一直拖着未得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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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在这个案件里面,双方之所以迟迟达不成一致意见,主要是因为对“他处有房”这个条件的具体认定时间看法不一样。

根据两个后辈的说法,只要享受过福利分房,不管是之前还是现在,都应属于他处有房的范畴。也就是说,他处有房的认定不仅要看当下,还要看过往。但是按照钱阿姨的理解,虽然之前享受过,但只要动迁公告发布时处于“他处无房”状态即可。换句话说,阿姨认为“他处有房”应只看当下,不看过往。

那么谁的说法是正确的呢?按照我的分析意见,还是抓住重点,针对福利分房的关键性问题。关于庭审意见,我用大白话解释就是:

1.钱阿姨曾承租过公房,虽然2001年时退租了,但当时拿了2万元的补偿款。因此从整体上来看,钱阿姨应属于已经享受过国家或者单位的福利待遇,只不过是补偿形式发生了变化,也就是由房屋变成了补偿款;

2.福利分房针对的是过程而非结果。换句话说,只要享受过福利分房,无论基于何种原因,例如出售、退租、赠送等行为,均属于个人的处分行为,不能改变曾享受过福利分房这一事实。因此钱阿姨应属他处有房,并非系争公房同住人。

2020年,黄浦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后认为:“钱阿姨虽为系争房屋户籍在册人员并长期居住于此,但其在户籍迁入前已在本市他处分得福利性质房屋,获得居住保障,其后续处分该福利性质分房的行为并不使其当然获得对系争房屋的居住利益。此外根据其陈述,其处分该福利性质分房取得了相应价款,故其亦不属于同住人。”

最终,法院判决钱阿姨无权分割动迁利益,此后该案件上诉到了二中院,二中院审理之后以同样的理由维持了一审判决。

在钱阿姨这一案件中,不仅解锁了一种新的情况,同时也对“他处有房”的认定区间有了一个更为明确的认知。即一般情况下,法院在判断他处有房时,既要看现在,也要看过往。如果此前享受过福利分房,即使动迁时已经不再享受,仍然可能属于他处有房,从而排除同住人资格。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可类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