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新闻报道,在从贵阳北开往北京的G74次高铁上,一年长女子和一名年轻女子抱着一个婴儿,看似正常但神情状态却流露出不正常。

心细的乘警路过之后多了一个心眼,询问之下发现许多破绽。年长女子称年轻女子是和她儿子谈过对象后分手的,但双方谁也说不出对方名字。

乘警更加怀疑婴儿来源,经过进一步询问,年长女子称孩子是在贵州捡的。问她为什么不报案,她还辩称回家了再报案。

最终因涉嫌挂卖儿童,两女子被移交当地公安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案件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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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真是胆大妄为,现在还有人敢拐卖儿童。这种伤天害理的事情,最是祸害人间。

2、首先不得不佩服乘警的“火眼金睛”,细微细节就发现问题。纵使女子各种辩解,诸多漏洞反映其存在问题:

一是两女子说是认识,却连名字都说不出来;二是说捡的,却又要将孩子抱回家再报案,试问真是发现弃婴,正常人难道不是第一时间报案吗?

2、二人无法说明孩子的合理来源,那么就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偷来或者买来孩子进行贩卖获利;二是偷过来或者买过来自己进行抚养。

(1)前者是以出卖获利为目的,行为涉嫌拐卖儿童罪。并且只要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其中一个行为,即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其中为了出售,偷盗婴儿的,即属于情节严重,应在十年以上进行判罚。

(2)后者并不是为了出售获利,而是为了自己抚养,一般来说涉嫌的是拐骗儿童罪。

拐骗儿童罪,是指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可以是为了自己抚养等目的。一般偷盗孩子,自己进行抚养,也认定为拐骗罪。

依据《刑法》二百六十二条: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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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到底是拐卖还是拐骗,最重要的区别是行为人有没有出卖儿童进行获利的目的。

本案警方是以涉嫌拐卖儿童罪对二人进行刑事拘留,说明已经获取有关情况表明二人是以出卖婴儿为目的。

如果查证属实,婴儿是偷盗而来进行贩卖,属于加重情节,将面临十年以上刑罚;如果真的是捡到来进行贩卖或者自己的孩子进行贩卖,情节相对轻于偷盗,将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判罚。

4、拐卖孩子让活着的人一辈子经受孩子离别无法相见的思念折磨,这是最恶毒的,也是严重的犯罪行为。

无论是从良心出发,还是从法律的严惩角度出发,希望少一点人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