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文内容仅针对标准工时非计件工资,不包括综合工时、不定时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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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劳动者,都知道加班费的计算标准,工作日加班1.5倍工资,休息日加班2倍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3倍工资。

这部分规定,主要在《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

从条款看,其实均没有对“工资”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进行解释。

除以上条款外,包括《劳动合同法》,都没有明确定义用来计算加班工资的究竟是固定工资?基本工资?还是应发工资?

公司的薪酬结构一般是“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补贴+奖金”,而基本工资都会设定为当地最低工资。

这样设置的一个核心目的,就是遇到病事假,加班等相关情况时,在公司制度中可以描述计算的标准和基数,至于是否有效,不同地区存在差异。

对于计算加班费而言,正是由于薪资结构的差异和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定,计算基数存在地区差异,各省市在自己的《工资支付条例》或者问题解答中,对加班费计算基数进行了相关补充说明。

老曾梳理了全国部分地区关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规定,供各位劳动者参考。

从各地区发布的加班费计算基数政策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主流观点:

1)将正常出勤的实际收入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持此观点的以北京地区为代表。

2)有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无约定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或70%确定。全国大部分地区均持此观点。

3)不论何种情况,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适用于所有地区。

老曾个人认同北京地区观点。

因大部分劳动者实际收入高于最低工资,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当地最低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会大额减少单位在加班费上的支出,而作为劳动者面对单位或领导安排的加班,很难直接拒绝,从而极大损害了劳动者加班权益。

老曾建议,可以考虑对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中加班费计算基数进行限定,如低于劳动者实际工资70%(或确定一个合理比例),则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工资确定。

这种限定既给了企业一定空间,也可以减少劳动者在加班权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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