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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浪潮中,流量经济成了商业逻辑的代名词,而“注意力”亦成了稀缺品。如何维持用户黏度?如何增加曝光和点击量?当商家为此绞尽脑汁,被困在“流量围城”里时,“流量逻辑”的生意经,悄然被一些不法分子给盯上了。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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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普陀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技术手段自刷流量,诈骗某APP推广费的网络犯罪案件。

刘某系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在某广告联盟平台上承接了某APP的推广业务来牟取非法利益。他购买大量定制手机、通过安装固件、远程修改参数、自动化脚本等技术手段, 编造了虚假用户信息(即传说中的僵尸粉),只需要动动手指就能模拟人工点击,自动批量操作下载并安装APP展现的广告链接。经过一系列操作,刘某成功骗取某APP广告的推广费用69万余元。

上海普陀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技术手段,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以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 官 说 法

“流量为王”的市场环境下,商家们都在推广引流上下足了功夫,而通过APP类互联网终端产品作为广告载体的优势效果显著。正如本案中的某广告联盟平台,因其可为“广告主”和“流量主”提供需求撮合而颇受创业者青睐。值得注意的是,该类平台的短板也十分明显,主要是交易环境相对不透明,媒体和广告主互不清楚投放位置和效果来源,很有可能发生如本案例中买到由“僵尸粉”刷单的假流量,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漏洞来实施网络黑灰产。

有鉴于此,我们提倡互联网企业更应注重流量的质量优化,可通过引入第三方数据服务商,来加强事前流量筛查和事后多渠道流量质量的监测,真正实现“流量价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