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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桑植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桑植县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被告人陈某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12日上午,因发车班次问题,被告人陈某某在司机尚某某所驾驶的陈家河至排岔口农村公交车上与其发生争吵,车辆启动后,在陈家河镇唐家坪安置点外的公路主干道行驶约50米时,陈某某突然抢夺司机尚某某的方向盘,导致车辆将路上行人龚某某撞伤,尚某某所驾驶的公交车前风挡玻璃破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抢控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操纵装置,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陈某某案发后没有逃离现场,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行人龚某某和车辆所有人赵某某的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官提醒:《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新增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明确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干扰或侵害正在驾驶状态的公共交通驾驶员,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将受到法律严惩。安全无儿戏,任何人都不能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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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一女子抢夺公交车方向盘被判刑

来源:桑植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