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寄件人到快递公司保价寄价值38万元的金条后,结果快递包裹却不见了。寄件人随即找快递公司反映情况。正当寄件人担心会按照保价金额赔偿时,公安机关传来一个对寄件人来说的一个好消息。即快递不是丢了,而是被人偷走了。

原来快递公司员工汪某发现这个快递包裹写着保价运输信息后,觉得包裹内肯定是值钱的物品,因此其动了歪心思。遂将这个本不应该由其来派送的包裹,装到自己的快递上,并将里面价值38万的金条,据为己有。

事后其自以为,不是自己派送的包裹,就算丢了也与自己没关系,还继续上班时,被警方抓获归案。目前,汪某已被依法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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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子讲到这里,大家是不是都以为快递公司可以用“保价”这一条款来推卸责任。实则不然!本案并不适用保价条款约定。

意思就是说,无论寄件人当时有没有保价,快递公司都应当按照市场价赔偿。这就是文章开头为什么会说,这对于寄件人来说是个好消息的原因所在了。毕竟早前频频发生“寄丢11000元手机仅赔1000”“寄丢20克黄金只赔2000”等新闻。

2、快递公司应当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

具体而言,汪某是快递公司的员工,其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上私拆包裹,属于故意侵害他人财产的行为,即属于盗窃行为,故快递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当然,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快递公司可在承担责任后,再向员工汪某追偿。

3、快递公司该如何赔偿?

《民法典》第1184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具体而言,侵害他人财产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不能以寄件人购买时的价格来计算,更不能以所谓的保价方式来计算,应当以案发时市场价来计算。

比如说,即便寄件人买黄金时是500元一克,但只要案发时是380元,那只能以380元计算。反之,如果案发时市场价是580元一克,那也将以580元一克计算寄件人的损失。

当然,如果警方及时追回被盗的黄金,那么就应当退还给寄件人,而快递公司则无需承担黄金的损失,但仍应承担其一方违约行为人对寄件人所带来的其他损失。比如误工费、交通费等。

4、江某将在3-10年内考虑量刑

刑法第264条规定得很清楚,盗窃他人财物5-5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应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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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本案中,汪某盗窃价值38万的金条,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因此其行为应当在有期徒刑3-10年考虑量刑。当然,如果其有法定可从轻情节的话,也是可以从轻处罚的。但其工作必定会因此而丢失。

最后,本案的发生给我们起到了一个警醒作用。即贵重物品还是尽量不要选择用快递的方式寄运,以免丢失或被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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