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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信息由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整理分享,信息来自于网络

事实经过:2017年,被告委托案外人就XX路浴场、XX路(KTV)卫生间、花桥中信广场、海伦堡、宛平南路等地工程进行防水工程施工。原告完工后,于2019年10月31日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被告防水结算清单”,载明上述工程扣除已付款后共计金额244,942元。此后,原告多次在与被告的微信聊天中提出“你欠20几万”、“你本来还欠24万”、“你今年付4万,余欠20万你每月还两万……”,被告就付款方案多次与原告协商。审理中,被告表示其收到结算清单后认为需要当面对账,仅知道欠原告钱,但因为外债太多,当时不管谈什么方案都付不出钱,所以当时没有反驳原告提出的金额。

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44,942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支付自2021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法理分析:本院认为,被告委托原告就多个工程进行施工,现原告已完成工程施工,被告应支付相应工程款。原告将其施工内容明细及价格制作成“被告防水结算清单”,并通过微信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上述结算清单后并未提出反驳金额或提出异议,此后原告与被告就分期付款方案多次进行协商,分期付款涉及的金额均与该结算清单的金额相近,可推断被告对上述结算清单不持异议。现原告根据该结算清单要求被告支付未付款244,942元及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郝小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