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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信息由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整理分享,信息来自于网络

事实经过:2019年6月,原告为被告位于上海市青浦区XX路XX号店铺进行消防装修。原告完工后,被告于2020年7月8日及7月9日审核验收并确认原告施工决算金额为10,596元。后被告支付原告5,972.50元。因被告未支付剩余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装修款4,623.5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利息(以4,623.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原告2022年2月14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

法理分析:原告接受被告的委托进行消防工程施工,涉案工程已经被告验收,装修工程款亦经被告确认,故被告理某及时支付

郝小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