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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信息由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整理分享,信息来自于网络

事实经过:2020年8月原、被告通过社交网站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原告于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期间陆续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赠与了10,442元,2020年11月为被告出资6,799元购买了手机一台,2020年国庆假期期间赠与被告家属见面礼20,000元。2021年3月,被告向原告提出分手,之后原告曾向被告催讨,要求被告返还上述款项,被告予以拒绝。

法院判决:原告宋某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理分析:本案中原、被告曾建立恋爱关系,双方在恋爱期间原告自愿通过向被告微信转账、为被告购买手机及向被告家属赠送见面礼的方式共计向被告赠与了价值人民币37,241元之财物,此后双方于2021年3月中断了恋爱关系,并要求被告返还上述财物遭被告拒绝。原告主张其对被告的赠与行为附有以双方将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但原告对此主张仅提供了双方之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本院认为虽双方聊天记录中称呼亲昵,但这种行为在恋爱关系中亦属常见,且双方在聊天记录中未曾商量过缔结婚姻之相关具体内容,比如时间、地点或婚礼举办方式等,故本院对于原告主张其赠与行为附有缔结婚姻之条件,不予采纳。

郝小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