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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规定于《民法典》第1158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的规定,继承中,相较于法定继承、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拥有最高的效力。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老年人通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解决自己生养死葬的情况也可能增多,因此,对遗赠扶养协议效力的认定很重要,这涉及到被继承人财产的处分问题、继承人继承权益等事宜

笔者根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继承编解释(一)”)相关规定,主要是结合《民法典》总则编的内容,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为有效、效力待定或者是无效进行分析,供大家交流、探讨,如有错漏请予以指正。注:《「民法典」儿媳、女婿能否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对遗赠扶养协议已有简单的介绍,重复的内容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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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赠扶养协议可适用《民法典》总则编、合同编等的有关规定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其变更和解除都需要双方协商一致,除了受《民法典》继承编调整外,遗赠扶养协议还受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1]。根据《民法典》第508:“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的规定,《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适用《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法律行为”,即《民法典》第133条至160条的有关规定

遗赠扶养协议除了可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规定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对民事关系有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适用该规定;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第一编的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亦可适用《民法典》第一编的有关规定(《民法典》第1条至第204条),特别是第一编第二章“自然人”的有关规定(《民法典》第13条至第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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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一)自然人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8周岁以下、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19条的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3、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18条第2款的规定,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当然能以自己的名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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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人为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22条的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和恢复:根据《民法典》第24条第1、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的申请,根据成年人的实际情况,认定或者恢复成年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法定代理人:根据《民法典》第23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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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满1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遗赠扶养协议的遗赠人,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以未成年人名义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

第一,从《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第2次修订)的规定来看,未成年人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法定监护人不具有监护资格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4条规定的民政部门应当长期监护的情形,以及《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2条第1款、第9条的规定,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由儿童福利机构予以收留抚养,也就是说,当未成年人无人抚养时,国家承担完全的抚养责任,根本没有必要再进一步通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来补充对未成年人的抚养,而是由民政部门直接进行长期监护、儿童福利机构予以收留抚养,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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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从监护人的职责来看,基于保护儿童利益的原则以及《民法典》第35条第1款规定“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具有监护资格的监护人应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第2次修订)第16条至第23条的规定,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为未成年人提供衣食住行等方面保障、提供教育费、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等监护职责。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监护期间,监护人未丧失监护资格但因外出务工等正当理由、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应当委托他人代为照护监护义务。再者,根据《民法典》第36条的规定,无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是否被撤销,未成年人均必然有监护人,一定存在为未成年人提供帮助履行抚养义务的个人、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根本没有必要再通过遗赠扶养协议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使其获得抚养,若法定代理人以未成年人名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根据《民法典》第35条第1款:“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规定,监护人不仅没有履行法定监护职责和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还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该份遗赠扶养协议符合《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可认定该份遗赠扶养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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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未成年人成长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其本人对之前无效的遗赠扶养协议进行追认时,追认应当以本人明确的意思表示为准即签字或者书面确认(不能口头、录音、录像等非书面形式),追认后,遗赠扶养协议从追认之日起对遗赠人产生效力,追认之日前无效的期间仍属无效,即使扶养人履行了全部的义务,也不应以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保护扶养人的权益,而是通过《民法典》继承编的有关规定保护扶养人的权益,如遗产酌分权。

四、18周岁以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作为遗赠扶养协议的遗赠人,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等,以成年人名义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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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前文可知,当未成年人没有抚养人时,国家承担完全的抚养责任。成年人,特别是老年人不同于未成年人,老年人虽有国家的养老保障等,但根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即使国家的养老保险金、保障性住房等足以覆盖老年人的养老,但国家承担的是部分供养责任,因此,老年人可通过更多的方式予以来养老,以便更好度过晚年生活。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不满60周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的规定,对身处困境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显然,国家承担的是部分救助责任。

以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遗赠扶养协议来补充扶养、赡养、养老等责任,不仅符合遗赠扶养协议的立法目的,也符合法律规定,是利大于弊。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能以被监护人的名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民法典》第28条规定了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即:“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作为成年人的监护人就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当监护人本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本身具有扶养、赡养被监护人的能力时,其“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时,能以被监护人的名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在此,根据《民法典》第37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监护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本身赡养、抚养义务不因此免除,仍应继续履行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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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具有监护能力但无法较好的履行监护职责,引入遗赠扶养协议并由扶养人对被监护人进行照顾,更有利于被监护人的权益。例如,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虽有监护能力但行动不便无法较好形式监护职责,或者自身生活困难,但监护人本身的行为并未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应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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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应不违背公序良俗。例如,夫妻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配偶作为法定代理人时,与第三人进行同居等,为了获得被监护人的财产且配偶与第三人行为是法律予以禁止的,配偶仍以被监护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虽然表面上该份遗赠扶养协议是“维护了被监护人利益”,但因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遗赠扶养协议无效。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以被监护人的名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如何进行有效约束、监督,防范于未然。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以本人的名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应直接认定该遗赠扶养协议无效,且不适用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的制度

根据《民法典》第22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为有效。笔者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以本人的名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处分了遗赠人自己的财产,处分财产的行为既不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也不属于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应直接认定该遗赠扶养协议无效,且不适用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的制度。从扶养人的角度来说,扶养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对遗赠人进行扶养、相处时,足以根据遗赠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等,判断出遗赠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法定代理人来说,囿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知能力有限,因遗赠扶养协议带有指定扶养人的特殊人身属性,不宜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行为的基础上直接追认。若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应尊重被代理人的真实意愿,以被代理人的名义重新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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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代理人以被监护人的名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程序限制

遗赠扶养协议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权益,让法定代理人拥有以被监护人的名义随意地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不可取。《民法典》对此无明确的规定,但完全可以参照《民法典》第30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以及《民法典》第1135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规定,参照协议监护制度以及代书遗嘱制度以及《民法典》继承编的有关规定,对法定代理人代签遗赠扶养协议的权利进行限制。《民法典》第28条规定了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有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经同意的个人或组织,以及公职监护人(民政部门、有履行能力的居委会、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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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无人还是限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均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1、参照代书遗嘱处理情形: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在遗赠扶养协议上签名、注明年、月、日。当事人应当到民政部门备案,民政部门予以介入监督,未备案不发生法律效力。

2、法定继承人一致同意情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均一致同意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在遗赠扶养协议上签字。

除监护人外,前述人员不足2人的,参照代书遗嘱处理。

当然,还有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的遗赠扶养协议等诸多事宜,待官方进一步作出规定或者以指导性案例等予以明确。

【参考资料】

[1]《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三版)——陈苇 主编,2022年3月第3版,高等教育出版社,P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