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双鸭山,一名男子上山采野菜遭黑熊袭击,严重受伤。据家属说男子的脸部几乎被熊抓烂,造成面部缺损,颈部和腿部也多处骨折受伤,目前正在医院急救。男子的妻子说丈夫是在昏迷之前给她打了电话,自述在山中被黑熊袭击,已经无法行走,他还自行拨打了120救护车。

黑熊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东北地区常有熊出没,近年来也出现好几例黑熊伤人事件。人如果在野外遭遇黑熊,大概率是凶多吉少。一是打不过,二是跑不过。

黑熊虽然在熊类中体型不算大,但对付人还是绰绰有余,一般的人无法对付,所以是打不过;别看动物园的黑熊走路摇摇晃晃,跑起来的速度可不慢,时速可达56公里/小时,相当于一辆中速行驶的汽车,普通人根本跑不过它。

野外遇到熊,距离100米左右,那就悄无声息,找到避开熊的线路慢慢撤。撤退时保持镇静,别弄出声响,熊的视力不好,但听觉和嗅觉都十分灵敏。如果不巧是近距离遇到熊,50米左右,这时熊的视线已经可以看到你,这时千万要镇静,别掉头奔跑,也避免与熊对视,因为一则你跑不过熊,二则惊慌失措的跑动会更激起熊捕捉猎物的欲望。此时应该慢慢缓缓后退,等安全撤离到比较远的地方再迅速找路线撤退。按常规来看,黑熊不会主动攻击人。

双鸭山的这位男子,遭遇黑熊攻击,可能是近距离与熊狭路相逢,无法避开,导致熊认为要攻击它。从男子的伤势看,他是与熊进行了激烈的搏斗,场面可能是惊心动魄,但人手终究敌不过熊掌,男子能够死里逃生,已经是万幸。
那么问题来了,第一个问题:如果男子猛如武松,在与熊的激战中打死了熊,熊作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男子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如果是非法猎捕杀死黑熊,那肯定要负法律责任。但是,如果不是故意猎杀,而是在遭受熊的攻击后反杀,则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21条,紧急避险是指在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是保护的利益要大于损害的利益。在这里人类制定的法律优先保护本族群,人的生命在遭受侵害时比动物的生命更为重要。
第二个问题:遭受国家保护动物袭击,男子能否获得国家赔偿呢?

目前遭受黑熊袭击的男子伤势严重,需要一大笔治疗费,即使暂时脱离了生命危险,后续的治疗还需要一大笔支出。这对男子的家庭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这里涉及到两点是否成立,第一点是这个补偿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那么事发地有没有制定具体办法和文件,如果没有那么赔偿很难进行。第二点是如何界定男子是出于保护动物这一条。

另外有关地区如果有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的,而男子也投保了相关保险业务的,那么可以解决一部分医疗费问题。

鉴于各地生态环境的不断优化,野生动物出没于山林,甚至人类居住地越来越频繁,制定相关法规或者保险条例也迫在眉睫。

诸如“野生动物致害救助责任保险”等,主要针对居民或流动人口在承保区域内,遭受野生动物伤害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而风险人群,特别是经常需要进山的人群进行投保,还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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