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公司实习生因拒吃生鸡蛋被辞退,公司人事称“生吃鸡蛋”是员工手册规定的。该公司违反了哪些法律?

1,企业之所以强调“生吃鸡蛋”是员工手册里注明的,是因为员工手册属于企业规章制度,而根据劳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属于严重违纪的话,用人单位可以无责辞退。

2,大二学生杜同学在郑州公司实习,分两种情况,

1)一般在校生实习与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因此不受劳动法保护。

2)以就业为目的的实习一般成立劳动关系。以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在校学生已完成了全部学习任务,有明确的求职就业愿望,实习期内接受单位的劳动管理,单位也支付相应的报酬。在该情形下,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即使未签劳动合同,双方也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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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杜同学与公司形成的是劳动关系,

1)公司以员工手册(规章制度)的方式强迫员工吃生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2)此类带有侮辱、强迫性质的员工手册(规章制度),且不论制定此类规章制度的程序是否合规合法,首先此类规章制度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和宗旨相悖,也不符合社会主义道德价值观,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条款。

而公司以无效的规章制度辞退员工属于违法辞退,劳动者可以主张2N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如果杜同学与公司(实习单位)形成的不是劳动关系,而只是劳务关系,虽然不受劳动法保护,但是,公司涉嫌强迫劳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公司的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同时违反了以下法律:

《民法典》第八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原则基本理论依据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和“权利不可滥用”的辨证统一性。“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意味着民事主体在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则和法律不禁止的条件下,可自愿选择满足或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行为。“权利不可滥用”意味着对民事主体权利行使时,其行为应符合善良风俗习惯,并不损害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一般的公共秩序要求。尤其是在法律不足以评价主体行为时,公序良俗原则可以限制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及权利滥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