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就餐时突发意外身亡,海底捞需要承担责任么?”9月6日,福建莆田,发生一起令人心痛的事件。事情是这样,一名女子与几名好朋友到知名火锅店海底捞用餐时,因意外噎食而导致身亡。

据海底捞工作人员回应称,意外发生后,工作人员已经第一时间予以施救,并拨打120电话,但不幸的是,还是未能挽救女子的生命。因此其一方深表痛心!

目前,该店处于停业整顿状态,而海底捞回应称,将配合警方调查,并依法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事发后有网友认为,该火锅店作为知名火锅店,居然店里没有人会海姆立克急救法,真让人不敢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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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名网友的意思是,女子大概率是被食物卡住了,如果及时妥善救治,还是有可能挽回女子生命的,因此火锅店必须承担责任。

但也有网友认为,女子自身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看待这起事件呢?

首先,女子与其好友到火锅店消费,双方形成的是消费合同关系。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女子及其同行友人需按实际消费买单,而火锅店需为女子及其朋友提供安全舒适有保障的用餐环境、提供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等相应义务。否则就属于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其实,民法典明确规定“先有约定行为,后有妥善积极救助义务”。

怎么理解呢?意思就是说,由于女子与火锅店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在先,即之前“先有约定行为”,因此当女子发生紧急情况时,火锅店就负有救助义务。

那么火锅店有没有妥善履行这个义务呢?通过目前火锅店已被停业整顿来看,笔者认为,火锅店还是存在过错的,而且其过错程度应当是较大其他方。

《民法典》第1198明确规定,火锅店、餐馆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充分全面履行安全保障、积极妥善救助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实际上,民事侵权是否成立,主要有三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二是被损害的结果真实存在;三是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确实存在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1165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该法条后半段同时还规定,如果被侵权人自身也存在过错,那可以减轻甚至是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也就是说,即便行为人存在过错,且与损害结果之间确实存在因果关系,也还要看被侵权人自身有无过错,才能最终确定各方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女子作为成年人,其对自己的身体健康负有高度注意、谨慎的义务,这一点没有任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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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而言之,即便本案的火锅店需要承担责任,但理论上其也不会承担100%的责任。

注意!同桌用餐人有无尽到救助义务,也是侵权纠纷中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意思就是说,当女子发生意外时,同行用餐人有没有第一时施救或求救,理论上也将影响责任的划分。

最后,希望本案的发生,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个警醒作用。即一些常见的急救方法,大家有时间还是要多去了解一下的,比如说海姆立克急救法等。预防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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