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个新增
1.新增四项免税凭证:
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2)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3)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4)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2.新增印花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2)三个取消
1.取消尾数规定,据实计税纳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地按一角计算缴纳。《印花税法》予以取消,实行据实计税纳税。
2.取消部分应税凭证#印花税#
取消《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税目税率表中“权利、许可证照”税目、“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的规定。
3.取消原有罚则,按征管法执行
取消《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处罚规定,统一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注意,在缴纳印花税的时候一定要看一下是否已经停止征收,多缴的不能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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