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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现实生活中,经常有人抱怨公司某些规定过于严苛,不合情理。但是很多劳动者敢怒不敢言,并没有思考过,公司如此霸道的规定是否合法。笔者就听过有的企业请假一天扣发两日工资。今天案例中,劳动者请假未获批准,被认定旷工,并且旷工一日扣发三日工资。法院会如何评价公司的霸王条款呢。

案例简述

刘某入职某商贸公司,担任销售,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刘某而后在工作中因个人原因向商贸公司请事假3天,但个人事务未处理完毕,遂继续请假,未获批准。在公司通知其返岗的情况下,刘某处理完个人事务,返回工作岗位,按照公司的通知日期,刘某已经旷工五日。

公司未必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而是按照公司内部规定,扣减了刘某相应的工资。按照旷工一日扣除3日的标准。刘某在两个月后辞职并申请劳动仲裁。

裁决结果

仲裁委支持刘某的请求,裁决公司返还部分罚款。

相关法律解读和实务建议

首先实务中对于企业是否有权对员工进行罚款,存在一定的争议。更普遍的看法,是企业目前并无处罚权。过去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内有相应规定。对于罚款的范围、金额均有规定。但是该条例已经作废。不能作为裁判依据。

企业作为非行政主体并不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资格。该员工旷工,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企业有权根据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员工应得的工资进行扣减。也有权主张员工严重违反内部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前提是内部规章制度对旷工有明确的规定,并且该规章制度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进行过公示和告知)。本案中旷工一日,扣除3日工资,企业对员工进行罚款于法无据。对于员工应得劳动报酬部分有权进行扣除。其他部分应该返还。

实务中企业可以行使自主经营权,也有权利制定规章制度管理企业。但应该尽量避免用罚款等字样,并且以罚款为理由对员工进行惩罚性的扣减工资。实务中可以根据劳动者收入的组成部分,按基本薪酬,奖金,提成以及其他明确考核标准的职工薪酬绩效部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于未达标或者违反者,在应得部分进行扣减,是更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对员工进行管理的一个更加有效的手段。而不是简单粗暴的制定惩罚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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