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保姆,应该尽到照顾被看护人的责任,然而合肥一保姆却在从事保姆期间多次虐待被看护人,严重损害对方的身心健康。日前,合肥市包河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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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2021年10月5日,孙某芝通过某家政服务中心介绍,来到李某某家中做保姆,并且签订了合同,合同签订的试用期是7日至15日,日薪100元。

10月5日至10月9日,孙某芝在李某某家中从事保姆期间, 多次殴打虐待被看护人张某某 (81岁,现已去世),造成被看护人张某某臀部受伤。

另外,孙某芝还通过用热水烫被看护人张某某的脚、强迫张 某 某观看不良视频等方式对张某某进行虐待。

10月9日,孙某芝辞职后,李某某一家才发现张某某身上的伤,遂将张某某送入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 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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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张某某于2021年12月30日8时许在安徽省立医院 因脑梗等原因抢救无效后死亡 。

在诉讼期间,被害人张某某的近亲属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孙某芝赔偿经济损失。

包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芝在从事保姆工作期间,采取多种方式虐待已年满81周岁的被看护人张某某,造成被看护人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情节恶劣, 其行为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 。

孙某芝身为保姆,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对看护对象实施虐待犯罪,根据其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应对其宣告职业禁止。

孙某芝的虐待行为虽不足以直接导致被害人张某某死亡的后果,但严重损害了被害人张某某的身心健康,被告人孙某芝应当对被害人张某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酌定由被告人孙某芝对被害人张某某的死亡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计31221.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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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包河法院遂作出判决,被告人孙某芝犯虐待被看护人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禁止从事看护工作三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等五人经济损失31221.7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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