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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图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8月26日通报,第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山西省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李佳严重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稍早前的8月24日,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京闭幕,会议追认关于撤销李佳同志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资格的决定。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经查,李佳同志党性原则缺失,组织观念淡薄,纪律意识不强,在党内选举中搞变相拉票等非组织活动,违规打探党风廉政意见情况,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私营企业主所送贵重礼品。
通报称,李佳同志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并构成职务违法,应予严肃处理。鉴于李佳同志违反组织纪律行为发生在党的十八大前,且其能够配合组织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问题,主动上交违纪违法所得,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其可予从轻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李佳同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副省部级;按规定调整其享受的待遇;终止其党的十九大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李佳出生于1961年1月,辽宁大连人,1985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8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哲学博士,高级工程师。
参加工作后,李佳长期在辽宁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作,担任过辽宁省沈阳市委常委、副市长,辽宁省副省长,2008年后历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兼组织部部长,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等职务,2018年1月当选为自治区政协主席。
2019年1月,李佳跨省份出任山西省政协党组书记,随后当选为山西省政协主席,后于今年8月初被免去山西省政协主席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