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不为,无勇也”,孔子在《论语》中认为,看到正义的事,就应该去做,如果连去做正义的事都不干,根本称不上有勇气。这也是见义勇为这一成语的由来,在我国法律中,见义勇为不仅是一个成语,更是法律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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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见义勇为是指个人不顾自身安危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一种行为。

因此见义勇为经常和一些危险的事挂钩,见义勇为者本身也涉足危险之中,稍有不慎就会出现意外。如果见义勇为导致行为人死亡,其家属是否能够要求补偿?又应该找谁索要补偿?

案例分享

2017年7月7日,广西博白县某鱼塘内发生了惊险的一幕,饲养鸭子的黄某和杨某正坐在一个巨大的橡胶轮胎上,划着轮胎在鱼塘里赶鸭子。黄某准备将鸭子赶上岸接种疫苗,心急的他干脆直接跳下水,一边游泳一边赶鸭子。

黄某从小出生在水边,水性极好,因此杨某看到黄某下水并不担心。可这天黄某却不知道怎么回事,突然在水里发生了意外,一边挣扎一边呛水。见此一幕杨某不顾自身危险,立刻跳下水救助黄某。

在岸边的杨朝贵看到了这一幕,当他发现黄某溺水后,立刻拿竹竿将其捞起,可惜下水救人的杨某最终不幸溺水身亡。意外发生后,黄某和鱼塘堂主,承包人分别赔偿了杨某家属15000元、10000元和5000元用作丧葬费。

可杨某的家属并不知足,依旧找黄某索要赔偿。原来杨某是家里的顶梁柱,他上有两个60多岁的父母,下有四个嗷嗷待哺的孩子。在杨某死后,妻子李春兰无力抚养子女赡养父母,因此希望黄某能够对杨某的死进行赔偿。

黄某却表示,杨某虽然是为了救自己而下水,但事实上自己并不是杨某所救,而是岸上的杨朝贵救上来的,因此杨某不构成见义勇为,自己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杨某到底属不属于见义勇为,其家属索赔的要求是否合理?这两个问题法院开庭后给出了答案。

法律分析

法院认为,见义勇为行为是在没有约定、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使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或免受侵害,而实施的制止侵害、防止损失的行为。杨某发现黄某溺水后,不顾自己安危下水救人,虽然最终没能救起黄某,但他的行为的确是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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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见义勇为,我国不仅在法律上支持,道德上也予以认可,这种中华传统美德,应该被鼓励和提倡。有关意见和通知也规定,相关部门应当给予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必要帮扶,法律也规定受益人在受害人请求补偿时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对李春兰索赔的要求予以支持,但驳回了李春兰索赔44万余元的诉求,综合广西省的生活水平和当事人双方的经济情况,最终判处被告人黄某赔偿杨某家属8万元补偿金,扣除先行赔偿的15000元后,还需支付65000元补偿金。

律师讲法

从法院的判决结果不难看出,见义勇为致死的,其家属可以依法索要适当赔偿。这一判决来源于《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十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杨某是为了保护黄某的民事权益而死亡,虽然案件中不存在侵权人,但作为最终受益人,黄某理应对杨某的家属给予适当的赔偿。

这起案例发生于2017年,《民法典》还没有施行,因此适用于《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民法典》颁布并开始施行后,对见义勇为行为有了新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在《民法总则的基础上,新增了一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条法律规定的出现,确保了见义勇为者不会被人恶意索赔,维护了见义勇为者的个人利益。

法律延伸

见义勇为的行为值得赞扬和提倡,但并不是所有的见义勇为都合法。有一部分见义勇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标准,但正当防卫过度就会导致防卫过当。须知防卫过当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还有可能构成犯罪。

《刑法》第20条规定,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在见义勇为的同时,一定要注意分寸,无论是阻止犯罪分子还是搭救落难人员。若是稍有不慎,失手杀害了对方,或让自己陷入危险之中,都会酿成一桩悲剧。就算随后家属可以获得适当赔偿,也必然得不偿失。

结语

综上所述,见义勇为作为中华传统美德,法律虽然鼓励人们去做,但更希望人们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基础上见义勇为。或许正是考虑到见义勇为者出现伤亡的情况比较大多,如今很多学校的课本上,将见义勇为改成了见义智为,其实这也不失为一种思想上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