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在一家新运营的电商平台从事市场总监职位,平时工作也算敬业和踏实,老板交代的事情以及下属员工的工作安排,都安排得井然有序。新的电商平台本身就市场竞争很激烈,近期老板去到一个三线城市举办的一个线下活动作为冠名赞助商的身份去宣传平台。
成为冠名赞助商后老板拍了一些视频,并且让全体员工在朋友圈发出宣传视频。有些员工就比较反感这种做法,作为市场总监的小王也是一样比较反感,就没有做出回复,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也没有发老板提供的宣传视频。

老板看到有很多员工没有发布朋友圈,就在工作群内指令到“没有发布朋友圈的移除”这倒是给员工吓了一激灵。顿时都赶快去发了。唯独小王还是没有发,认为微信是自己的私人联系工具,里面不仅涉及到业务合作伙伴,还有更多的是朋友、亲人、同学等。所以就不愿意发布这样的广告朋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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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几天后老板出差回来,找到小王谈话,以小王不能够胜任工作为由劝退小王。小王自然不同意,和老板谈起了赔偿,如果劝退可以,按照劳动法规定给予赔偿。老板没有同意。小王继续每天当作没事一样的,正常打开上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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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几天后老板发出辞退通知书,辞退理由为不能够胜任工作岗位;小王向老板索要不能够胜任工作岗位的确实证据。老板没有理会;当场也没有给予小王结清工资。看来这个老板是个老6对于劳动法什么都不懂。

小王拿着辞退通知书去到所属地的劳动监察委员会进行投诉和协调。半个小时后劳动监察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和小王一起来到公司,找到老板。劳动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让老板提供不能够胜任工作的事实证据依据。当场老板懵逼了。双方当场讲述了具体的原因;最终是因为小王没有听从老板的指令用自己的私人微信号去发朋友圈,导致老板不满所以要以此为由辞退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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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监察委员会的调节和普法下,双方协商一致。小王入职5个月,不满半年。按照赔偿半个月的工资赔偿,并且额外支付1个月的代通知金。并且当场核算小王的工资,一起当着劳动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的面结清所有工资。并办理完成离职手续。

注意:一定要让老板先结清工资,工资到账后再办理离职手续。目的是为了防范办理完离职手续后老板不认账或者拖欠着一直不给工资。只有工资到账才是最安全的保障。如果工资不到账,双方僵持,继续正常上下班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