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一男子听说举报有奖,他就开始到超市里转悠,不料,在“巡查”中真让他发现了一袋过期的面包,经过实名举报后超市被罚款5万元!当他满怀欣喜去领奖时却只给了0.3元,男子不服,一纸诉状将食药监局起诉到了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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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周某,在媒体上看到食药监局的宣传,只要市民发现商家销售假冒伪劣过期的药品、食品,市民举报后一经查实,不仅对举报人的身份保密,还要给举报人高额的奖励,周某一看,立刻就心动了,不仅可以惩罚不法商家,自己还能拿到高额的奖励!

一天,周某正在超市里转悠,一袋过期的面包突然映入他的眼帘,他拿起这袋面包仔细甄别,确实是过期产品,当他发现那袋过期的面包时,激动的心情简直都无法形容,他毫不客气的把电话打给了食药监局。

接到市民的举报电话,食药监局立刻派出相关工作人员来到这家超市,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很快就找到了那袋过期的面包,取完证后,这家超市因为销售过期食品,食药监局的工作人员给这家超市下达了一张5万元的处罚单!

第二天一早,周某就兴高采烈地来到食药监局,按照相关工作人员的引导,填写了一张举报奖励申请表,随后,就回到家中等待那份属于自己的奖励!

没过多久,他就收到了一条短信,打开一看,您的账户到账金额为0.3元!

看到这几毛钱的到账金额,周某的心情瞬间就不美丽了,自己贪黑起早穿梭于各大超市,举报一条线索就给三毛钱的奖励,于情于理都有点说不过去,于是,他拿起电话又打给了食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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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给出的解释为:根据《成都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举报的奖励金额是按照涉案价值的10%作为举报人的奖励,你举报的过期面包案值3元,按照10%的比例奖给你0.3元,这也完全是按照文件规定给的!

对于自己所付出的努力和得到的回报根本就不成正比,士可忍孰不可忍!周某也不太相信工作人员给出的说法,于是他在网上又开始查阅了一番。

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这一查不要紧,他却发现了国家食药监局发布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奖励金额不足2000元的,按照2000元的标准计算。

找到相关法律依据后,他认为食药监局是在克扣他的奖励,于是,一纸诉状将食药监局起诉到了法院,请求撤销之前的奖励决定,重新做出对他奖励2000元的决定。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就本案而言,这是一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只要是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食药监局奖励给周某的0.3元,属于行政奖励,是一种行政行为,所以,周某可以依据本法提起诉讼。

按照国家食药监局的规定,有保底2000元的规定,而地方食药监局却是按照10%的比例给予举报人奖励,没有保底这一说,对于周某这种涉案价值比较低的举报线索,举报奖励也相差悬殊,那么,他通过诉讼,能如愿拿到2000元的奖励吗?

在这起案件中,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问题是地方食药监局跟国家食药监局的规定不一致,那么,到底应该依据哪一份文件作出奖励才更加合理呢?

说到这两份文件,毕竟它们都不是法律,都属于规范性文件的一种,更不存在哪一份效率高,哪一份效率低的问题,当两者发生冲突时,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按照哪份文件执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

行政奖励是一种行政行为,从行政学的理论上讲,同一个行政行为有不同结果时,应该遵循“有利于相对人”的原则,应该选择有利于当事人的结果。

就本案而言,对于举报人做出2000元和0.3元的奖励都符合不同文件的规定,食药监局对举报人作出行政奖励时,有权选择使用不同的文件,都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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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行政奖励过程中出现两个不同的结果时,应该采取更加有利于相对人的原则,只有选择国家食药监局的规定,给予周某2000元的奖励,才符合这项原则。

另外,市民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任才进行的线索举报,行政机关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放给周某0.3元的举报奖励,相当于变相拒绝了这项奖励,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也打消了市民举报的积极性。

综上所述,食药监局在有可以选择的情况下,应该遵循“有利于相对人”的原则,来选择用哪一份规范性文件更合理,到底是应该接受2000元的奖励,还是0.3元的奖励,也是举报人周某的合法权利。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撤销食药监局奖励给周某0.3元的奖励决定,重新做出一份有利于相对人的奖励决定。

对于这件事儿,您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