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北,林先去和杨女士是初中同学关系,2018时两人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月时,杨女士生下女儿。女儿出生后,夫妻二人经商议,杨女士辞去高薪工作,回家照顾女儿及体弱多病的老母亲。

可不曾想,自从杨女士成为家庭主妇后,夫妻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导致感情破裂。事后林先生毫不犹豫地起诉离婚,并主张女儿应当由其抚养。

可杨女士不同意,杨女士同时还认为,自己为了家庭辞去高薪工作,导致与社会“脱轨”,女儿也是由其一手带大,不可能由林先生抚养。

2019年12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二人还有感情,因此驳回林先生的离婚诉讼。

次年4月,夫妻二人因生活琐事,再次发生争执并报警后,林某开始在外租房居住。一年后,已经铁了心的林先生,再次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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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实破裂、长期处于分居状态,起诉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并根据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判定子女的抚养权、划分夫妻共同财产。

在法庭上,杨女士提出女儿由其一手带大,与其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身心发育。杨女士同时还认为,其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辞职失去收入来源,并履行了更多的照顾子女、父母义务,因此林先生应予一定的补偿。

《民法典》第1088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方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注意!这种诉求是夫妻共同财产划分后的独立请求权。意思就是说,在确定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划分的比例后,承担上述义务较多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作出经济补偿,双方协商未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作出判决。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实破裂,并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因此判定准予离婚,确认双方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并酌情判定林先生需补偿杨女士15万。

有网友表示,杨女士为了婚姻家庭、女儿,放弃高薪工作,现如今却落到如此境地,令人寒心,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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