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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上的劳荣枝

在劳荣枝案二审之前,劳家人就认为“劳荣枝是受害者”,也就是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劳荣枝为“主犯”不满。当然,二审第一天庭审结束后,劳家人依然这么认为。因为劳荣枝二姐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我妹妹(劳荣枝)曾被法子英威胁,法子英与其交往期间曾用家人威胁劳荣枝,所以恳请大家相信我妹妹(劳荣枝)是被胁迫的,家人及律师也一直试图找到对妹妹有利的证人。”

一定程度上,我们也很清楚,劳家人坚持推动劳荣枝案走向二审,应该只是希望劳荣枝不被判死刑。因为在二审的庭审上劳荣枝也只是否认了“故意杀人罪”的指控,换句话说,她只承认自己是法子英的“工具人”。在这个问题上,显然劳家人和劳荣枝是一致的。

只是这种一致却并不意味着是一种逻辑。就劳家人来讲,20多年不见劳荣枝,他(她)们对劳荣枝的印象自然是停留在她离家时的样子,至于劳荣枝跟法子英相处的几年里,她所发生的变化,显然劳家人是不清楚的。所以无论是劳荣枝二姐,还是其他(她)劳家人,他(他)们所认为的劳荣枝是被胁迫作案,很大程度上只能作为家人印象,很难成为庭审意见。

至于劳荣枝来讲,就算“法子英与其交往期间曾用家人威胁过她”,也只能说明这是她走向不归路的前因,至于她跟法子英在实施犯罪活动时,是否还处于被胁迫状态,这是不能证明的。更进一步讲,在没有实质证据和关键证人的情况下,这更像是一种自我脱罪的说辞。

在这个问题上,法子英当年的辩护律师在劳荣枝案二审前,也给出了自己的看法,在他看来:“劳荣枝和法子英均积极策划实施共同犯罪,虽然分工不同,但劳荣枝也积极实施犯罪,如诱骗受害人,所以根据刑法规定,将俩人均认定为主犯并无不妥。”并且也提到当年审判法子英的时候,并没有区分主从犯的问题。

对于这个细节,不区分主从犯应该是因为没必要。毕竟对于法子英和劳荣枝来讲,如果俩人作案,一人还处于被胁迫状态,想要成功的作案,并且还能成功地逃窜,显然是难度很大的。就此而言,最有可能的情况是,法子英跟劳荣枝起初交往时,可能存在胁迫,但是双方作案时是否存在胁迫,这个很难说。

甚至如果真的存在胁迫作案的问题,那么法子英落网时,劳荣枝为何不自首呢?并且根据“唯一幸存者”的说法,劳荣枝和法子英的关系并不像存在胁迫,而且从几起案件的实施来看,也可推断法子英和劳荣枝的关系并不是“主人”和“工具人”的关系。

要知道,如果法子英除了劳荣枝,还有别的同伙,那么胁迫的说法还有一定道理。但是就俩人作案,是很难界定谁是主犯谁是从犯的,甚至回到连续作案并能逃脱的事实上,要是双方不是百分百信任,根本是无法达成的。不得不承认,就算劳荣枝二姐再怎么相信劳荣枝是“胆小没主见”,也只能作为家人的印象存在,而回到庭审上,这样的家人意见只会让舆论更反感。

当然作为劳家人的心情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按照劳家人的说法,劳荣枝要是没被法子英带错道,大概率会有个相对完满的人生。对此劳荣枝二哥在媒体面前就曾多次提到:“妹妹(劳荣枝)从小成绩很好,在22岁时向学校申请了停薪留职(当时是小学语文老师),说要出去做生意,家人阻止也没用,最终跟着法子英离开了老家。”

可问题是,劳家人再怎么不甘心,也无法逾越劳荣枝犯下的罪行。因为按照犯罪共同说的解释,同一构成要件行为在罪名上完全相同。当然即便把劳荣枝看成是法子英的帮凶,她的强化犯意也是罪大恶极的。毕竟牵涉7条人命,如果再说自己是“不知者无罪”,显然是说不过去的。

所以大概率上可推定的是,劳荣枝主观上应该也有参与的成分,甚至也会有明知自己在强化法子英的犯意,依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以至于客观上劳荣枝就成为法子英的共犯,这其中包括物理性帮助和心理性帮助,物理性帮助比如诱骗受害者,心理性帮助比如精神支持。

循此对于劳荣枝案的二审来讲,即便程序上这是劳荣枝和劳家人的权利,但是依照案情事实和案情逻辑,维持一审判决的可能性应该很大。当然就结果来讲,受害者家属肯定也希望维持一审判决。不过就公众来讲,在希冀正义落锤的同时,更为重要的是要看到审判背后的悲剧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