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为什么插队!”8月13日20时许,陕西安康,高新区某社区停水,为了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小区物业公司安排水车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这是件好事,大家只要按照秩序排队取水就好。可不曾想,63岁男子徐某却为了个人利益,无视现场秩序,插队打水。这一幕碰巧被有正义感的15岁男孩彭某发现。
彭某阻止徐某时,徐某觉得这个孩子多管闲事,于是与其发生争执,继而动手打人。
根据现场监控显示,徐某当时拿着一个不锈钢铁盆砸向了彭某。据现场居民反映,徐某持续追打彭某接近30分钟。
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出警处置。并将彭某送医救治。据了解,彭某被打后导致头晕恶心、左胳膊痛等症状。目前彭某已住院治疗,由于彭某父亲在外务工,家中只有一个老人,因此徐某住院,只能请护工照顾。
1、太过分!徐某都一大把年纪了,不仅不遵守现场秩序,还动手打一个未成年人,令人发指,必须严惩!
2、徐某的行为,会怎么定性?
有人认为徐某扰乱的现场公共秩序,应当以寻衅滋事追究法律责任。但也有人认为徐某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定性。
寻衅滋事侵害更多的社会公共秩序,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份侵害的是公民的身体健康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寻衅滋事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我们从整个事件的经过来判断,徐某不遵守秩序只是起因,而其为了报复彭某,持续追打接近30分钟。也就是说,如果警方认定徐某侵害更多的是彭某的身体健康权。那么就会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罚徐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殴打他人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目前,徐某已被警方行政处罚,但警方没有说明是以哪个条例处罚。个人认为大概率会定性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
3、彭某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必须由徐某承担
不论是寻衅滋事,还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罚徐某,其行为都已经侵害了彭某的身体健康权,这是不争的事实。
对此,《民法典》讲得很清楚,伤害他人身体的,应当承担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一切合理损失。
换而言之,徐某不仅要拘留、罚款,还要赔钱!这就其目无法纪的代价!希望大家能够引以为戒!务必要遵纪守法,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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