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质恶劣!”8月16日,广东深圳,李女士在商场内,经营一家商店。正值暑假,李女士带着女儿来到商场后,其女儿独自一人手里拿着滑板车,在乘坐电梯时,前面有一名小男孩。不曾想,男子先下了电梯后,随即弯腰去把电梯开关按停。正在下行的电梯突然停止后,女孩因为惯性,一下子没站稳,摔倒在电梯上。

小男孩见状居然一点都不害怕,还弯腰准备又去按电梯,让电梯恢复运行,所幸未能重启动电梯。随后小男孩又鼓掌示意,表达其“喜悦之情”。

事后商场保安等人在查看小女孩伤情时,该男孩像没事人一样,与其同行女子在围观。随后男孩与同行女子,一起离开商场。

商场保安在未看监控的情况下,告诉李女士是其女儿是自行摔倒后。李女士提出质疑,并表示要查看监控。李女士发现是该男孩所为后就非常生气,并报警求助。

据李女士称,其女儿胸口有点擦伤,脚扭了有点肿。目前,警方回应称,已接到报警,正在寻找该男孩及其家长。

1、有网友表示,还好男孩没有重启电梯,不然女孩头发或者手,被电梯卷进去的话,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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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网友表示,从监控来看,与男孩同行的女子,应该对男孩的所作所为,是不知情的。

还有网友喊话男孩及家长,看到视频后,能够带着孩子出来主动道歉认错,并适当赔偿女孩家长经济损失。

笔者赞同这个观点!男孩家长主动带着孩子,找小女孩家长承认错误,不仅是对造成小女孩摔倒的后果负责,同时还能对小男孩起到教育意义。即教育男孩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或许说,如果现在还不教育他明辩是非,以后就晚了!

2、小男孩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由于当时电梯上只有小女孩一人,男孩的主观目的,也是针对小孩子,因此与公共安全没太大关系,即应当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定性。另外,由于没造成轻伤,故以违法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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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殴打他人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21条同时还规定,未满14周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责令由监护人严加管教。

也就是说,如果找到该男孩,并确定其系未满14周岁的话,警方不会对其处以行政处罚。

3、虽然男孩不会被警方行政处罚,但其家长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其民事行为的法律责任在于其监护人。

意思就是说,由于男孩家长是其监护人,因此男孩实施的民事侵权责任,依法应当由监护人来承担。

4、商场需要承担责任么?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酒店、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是因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经营者、管理者可在承担责任后,向有重大过错的第三方追偿。

具体而言,如果商场能够举证其一方没有过错的,无需承担责任,但如不能举证的,那么就由商场来承担,但事后可向男孩家长追偿。

不过,私以为,既然警方已介入调查了,找到男孩及其家长就就在今明天两天的事。因此这个责任如无意外,应该会由男孩家长来承担。

俗话说“子不教,父之过”!希望男孩家长能够以此为契机,适当对孩子多加教育,纠正其错误思想。以免以后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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