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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所在公司曾用我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人脸信息等个人信息开设抖音账号,用于推销产品。请问:基于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在我以前已经同意公司之举的情况下,我现在能否要求公司销号?

读者:姜丽丽

姜丽丽读者:你有权要求公司销号。《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分别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一)取得个人的同意;(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个人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公民对自己的个人信息,除因为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履职等需要,享有是否允许他人使用的决定权,即使已经许可他人使用也有权撤回。因此,在你拒绝公司继续使用的情况下,其自然不能以你曾经同意而拒绝销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