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是8月10日

地点是苏州的淮海街

人物是一个穿着和服的女孩,与一位民警,一名辅警,以及一大群围观者。

事件的详情是,女孩穿着和服在淮海街拍照,有路人看不惯,于是报警叫来警察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淮海街是苏州著名的日式风情街,主打的就是日本风情,就连路边店铺的招牌很多都是日语招牌。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淮海街

在这种地方穿着和服拍照按理来说是没有问题的,毕竟这里就是为了凸显日本文化。

但是穿着和服的女孩却在淮海街遇到了不合理的执法。

民警强行以寻衅滋事的名义将她带至派出所,且在派出所内对她进行长时间的说教,期间还录了笔录,删除了照片和视频,并没收了女孩的和服。

资料图

更加令人难以置信的是,他们还给女孩的学校打了电话。(来自网传,一切以事实为准)

警察强行带走和服女孩这件事情被传上网之后引发了热议。

有人觉得大快人心,有人觉得很震惊。

觉得震惊的人认为:这都2022年了,身为执法者的民警怎么能因为一个女孩在日式风情街穿和服拍照就说她寻衅滋事,怎么能没收她的衣服,删除她的照片和视频呢?

在我看来这已经不算是过度执法,已经算得上是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了。

我为什么会说执法民警已经涉嫌侵犯公民权利了?你看我捋一捋就明白了。

首先,中国的法律并没有哪一条明文规定中国人不能在日式风情街穿和服拍照。

其次,女孩并没有在纪念馆等地身穿和服故意挑衅。

且8月10日当天,也并未涉及任何纪念日。

执法的民警在女孩并未违法的前提下就给她扣个寻衅滋事的大帽子,将她强行带回派出所,这种行为无疑是不对的。

再来说删除照片这件事吧,如果这个女孩手机里面的照片是民警强行删除的,那么这位民警可能还涉嫌程序违法了。

警察有没有权利删除别人的视频呢?

答案是有,但有前提条件,警察删除他人电子产品中的照片和视频的前提条件是对方拍摄的视频或照片违反法律规定,或侵害了他人的权利。

而和服女孩身着和服的照片并未违反法律,也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所以如果民警强行删除她的照片就算是程序违法了。

如果照片不是民警删除的,而是民警以不删不能走等语言威胁勒令女孩自行删除,其实也算是程序违法。

另外,如果民警最后真的没收了女孩的衣服,那么这里就有涉嫌违法了。

依照我国的法规之规定,公安机关的警察有权依法没收违法犯罪人员的东西。

请注意,警察没收违法犯罪人员的东西才是有法可依,而和服女孩并没有违法,所以没收她的衣服于法无据。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疑似和服女孩自述

话说到这里,相信你应该也发现问题所在了,在这件事情中,和服女孩并没有违法,但执法的民警却可能已经涉嫌违法了。

执法者不依法办事,我觉得这是一种需要注意并立即改正的问题。

如果每一个执法者都不依法度而行,而是仅凭个人喜恶作为行事准则,那岂不就乱套了?

另外,如果在没有挑衅大众的情况下穿着和服违法,那么就不能厚此薄彼只处理这一个女孩,而是要将国内所有穿和服的人都同样处理。

资料图

如果喜欢日本文化有错,那么就应该将所有日本元素彻底抛弃。

比如,取缔日式风情街、销毁所有日本的电子产品、漫画书籍、音视作品、汽车等。

但是我们能这样做吗?

答案是不能,因为犯错的只会是人而不是物品。

如果这个和服女孩是在纪念馆等地穿着和服招摇过市,那么不用怀疑,大家都会一致的去声讨她。

但她没有在纪念馆穿和服啊,也没有故意挑衅谁啊,她只是喜欢日本动漫文化而已,在日式风情街拍照有什么错?

需知她平日里上班也是正常穿着的,所以人们有什么理由去苛责她呢?

延伸阅读:

女子穿和服“被寻衅滋事”:不能再退却的自由

资料图

一个人如何穿衣才不违法,这本不应成为话题的话题已经登上了网络的热搜榜。

如果目前网络所呈现的事实为真且完整的话,那么引发上述话题的故事可以如此概括:在并非敏感的时间点,一个女孩在苏州市号称“日本风情街”的淮河街上身着日本动漫角色扮演的和服游玩,却被当地民警以寻衅滋事为名强制传唤并询问检查。

保守主义与自由主义在中国的观念碰撞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儿,多元的观念交锋恰恰是正常社会的良性互动,应予鼓励,但这次不同的是,公权力在没有法律授权基础的情况下下场站队。

公权力必须在法律授权内的范围运行,也即“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是避免公权力侵扰私权的边界,也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从网络上的短视频看,民警坚持认为中国人不能穿和服,否则就是寻衅滋事。如果这是民警执法的全部理由,显然民警将自己的情感偏好当成了执法依据,这极大损害了法律的确定性和公民对自身行为后果的可预测性。

虽然寻衅滋事一直被诟病为“口袋罪”,但仍然构筑了区分法与不法的部分藩篱,无论是刑法意义上的还是行政处罚法意义上的寻衅滋事,都必须要造成一定程度的社会秩序混乱,但仅从该段视频来看,并无法判断穿和服女子是否造成了上述社会危害,仅以常情常理揣测,在该“日本风情街”上穿和服,并不至于会受到围观和指责,进而影响社会秩序。

若仅仅如以上所述情形,那么民警动手拉扯强制传唤该女子更是超出行政法的相应限度,不符合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除非情况紧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前需要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在该情形下,依据常识也不能认定系情况紧急,那么,执法民警就不应该采取强制传唤这样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最严厉行政强制措施。

如果该民警从情感上更重视服饰对于个人的符号意义,就像他要求该女子一样,那么,他也应当清楚自己身着警服时的约束和规范。

法律不可能精确地规定社会的每个细节,执法司法的过程也是法律解释的过程,而法律解释又需要很多人类其他领域生活经验以及文化的填充。

在上述处理该类违法犯罪的执法司法活动中,伤害民族感情是论述其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提法,但民族感情从民族文化出发又有很宽泛的解释空间,甚至各自为是。

谁能够代表民族感情?会否有部分民族感情是狭隘的、偏执而不正确的,就如同个体一样并非完人?鲁迅和柏杨批评的是不是我们要保护的民族感情?若把民族感情限缩解释为爱国主义,爱国主义自然是要为了国家好,但怎样才叫为国家好,这经常又陷入各说各理的境地。

在本次事件中,谴责该女子的逻辑可能是这样的:她穿和服,她就支持日本军国主义,日本军国主义曾经给中国人民造成深重的灾难,所以她就是错的,甚至应该被法律惩处。

但仅从官方的历史定性来看,日本人民也同样是日本军国主义的受害者,和服作为民族服饰并不必然成为日本军国主义的符号标志,它只能代表日本人民。

一些保守主义者认为,该事件发生的8月10日临近8月15日日本投降日,但该时间点更临近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签订的8月12日。

自1978年两国签订该条约后,两国关系的朝向就是和平友好,这是两国关系的总基调。在此后的44年来,中日友好城市达到200多个,中日经贸文化往来造福了双方人民。

当然,历史伤疤不能忘记,但依然要面向未来,若只记得他人的坏而不记得他人的好,无论是个人还是国家,那必然是偏执而没有未来的。

世界史上,欧洲各民族国家之间的征伐不断,但并未成为他们参与欧洲一体化的障碍。

我国古代史上,但凡开放包容的时代,大都是为后世称道的盛世。仅以服饰而言,汉唐时期华夏与胡人的战争不曾停歇,但汉唐胡服风甚盛。更早些的赵武灵王面对胡人的侵扰,却带头“胡服骑射”,不知有多伤害胡骑铁蹄之下赵国人民的民族感情!

对外开放是改开以来我国的基本国策,对于对方服饰的接受,是对其文化和价值的认可和尊重,是一种友好的表示,在1979年的邓小平访美活动中,邓小平超乎美国人意料地在牛仔竞技场上戴上了牛仔帽,这细微的举动为打开中美外交局面助力不小。

英国哲学家约翰·密尔在其名著《论自由》曾说,集体意见对于个体的干预应有边界,找到这个边界并使它不被侵蚀,对于人类幸福,对于避免专制,都必不可少。

若是每个人都要求他人行事要符合他的心意,一旦不符合,就以社会权利被侵扰为由干涉他人,那这个社会将没有个人自由。

而且恰恰从爱国主义的角度出发更要保障个人自由,社会的创新和进步往往都是特立独行者所开拓,消灭个性就将一步步灭杀社会活力。对于我国而言,科技和商业模式的原创力不足,也概因个性自由保护的不足。

自疫情以来,在某些领域、某些地区,一些有法律保护的自由,以及一些理所当然、曾经被认为无须法律明文规定的自由,都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侵蚀,直至这次服饰穿搭这一退无可退的自由被挑战。当然除非一些法律人会提出一些极端的、现实生活不常见的攒凑案例来说明服饰穿搭也会违法,也并不是完全自由的。

自由底线的思想堤坝一旦崩溃,那么惊涛骇浪必将袭来。

司法界一直流传着一个荒诞的故事,虽然无法证实,但被传得有模有样:一个口味清淡的广东人在内蒙某地吃饺子,但并没有蘸酱油,这“伤害”了同店就餐的内蒙籍监狱狱警的地域感情,于是这个广东人因为吃饺子不蘸酱油被送进了监狱。

若任由自由的领地不断退缩,法治一再“破窗”,那么距离吃饺子不蘸酱油坐牢还有多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