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河南禹州,烟草专卖局缉私队52岁的女工作人员杨某和同事,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走私香烟。随后杨某根据线索,与同事一起立即前往查处。可杨某出示工作证,并表明身份后,对方却不配合,并突破启动汽车。

根据现场一段视频显示,一辆白色小汽车顶着杨某,曾停车、倒退了两次,试图将杨某从车上摔开,但杨某双手紧紧拉住车子,不松手。随后白色小汽车加速向前开去。

视频显示,6分钟后,白色小汽车加速从道路另一侧折返,顶着杨某在路上狂奔。据悉,司机顶着杨某足足飞驰的5公里,最终导致杨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的严重后果。事后司机逃到外县,被警方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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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网友问,如果司机不逃跑,会受到什么处罚?

香烟属于货物,刑法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构成刑法第153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5倍罚金。

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5倍罚金。

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5倍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述所指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分别是指10-50万、50-250万、250万元以上的。

也就是说,司机具体怎么处罚,主要是看其走私香烟的货物应缴税额来确定。但是,还有一种可能性,就是司机本身就是持有烟草专卖店许可证的商家,其只是从其他渠道进货。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第56条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10%以下的罚款。

意思就是说,如果司机属于非正规渠道进货的,那最多就是罚款,即行政处罚。

2、司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讲得很清楚,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导致被害人结果发生的,但却仍然为之,并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强调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恶意、暴力抗拒执法,情节恶劣,并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将从重处罚,绝不姑息,坚决适用死刑。

那么大家认为,司机的行为属于“情节恶劣”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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