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是自愿发生的性关系,事后女方却反悔,报警称被强奸,这种事有可能发生吗?
江苏宿迁,发生了一起“奇怪”的强奸案。女方一边出轨,一边和男朋友通话,第二天却声称自己遭到了强奸。
尽管证据不足,法院一审还是认定男方构成强奸罪。
本期《直呼内行》,三位律师向我们分析了这一案件。他们指出,司法者为保护女性权益,可能对女性产生倾斜。
《直呼内行》:为什么会发生强奸冤案呢?
郑晓静律师:强奸冤案的产生,主要是认定证据存在问题。女方咬死强奸,即使证据不足,但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司法通常会根据女方的陈述,偏向认定该案件构成强奸。如果是真的强奸冤案,它主要发生在开始是自愿发生性关系,后来女方反悔说被强奸了,女方咬死男方强奸,这样就被定为强奸。
曾薪燚律师:我接触过两起这种陈年冤案。其中,有一起是五、六个人被指控在理发店强奸一个小女孩,但把这个女孩带去医院检查,发现她的处女膜没有破损、那么多人对一个女孩施暴,但女孩的处女膜没有破损,这多荒唐?
另外一起案件发生在贵州,一个初中女生控告七个老师先后多次对她施暴。但我们审查了当年大量的卷宗和笔录,发现卷宗、笔录完全造假,根本对不上。这个案件它能够产生冤案,还有一部分原因是办案人员用了非常不正当的手段,对被告人进行刑讯逼供。当时把他的老婆都抓了,抓了以后告诉他“你不认,你老婆也出不来。”
《直呼内行》:有没有很荒唐、离谱的强奸冤案?
曾薪燚律师:我正在办理江苏宿迁的一个强奸案。这个案件中,男方是火锅店老板,女方是火锅店的服务员。案件发生当天,火锅店工作人员一起聚餐。监控显示,女方十几次去接触男方,还抱住男方的腿。按照男方的说法,聚餐结束后,他和女方还有店里的厨师回到出租屋。男方去找女方聊天,女方主动摸到男方的下面,然后男方这时候说我们能不能发生关系,女方就表示同意。后来结束之后,男方主动的提议想和女方进一步发生关系,女方也同意了。这时,男方给厨师发了条信息,让厨师帮忙买避孕套。厨师把避孕套通过门缝递给男方,男方再和女的继续发生关系。
这个案件有两大疑点,一是两人发生关系时,火锅店的厨师全程都在场,他还目睹了整个过程。公安机关也问他,你当时看见他们俩发生关系的时候,男方有没有按住女方的头部?厨师说没有。女方没有被按住头部,那说明这个性行为,她肯定是自愿的。二是,从女方的手机聊天数据来看,在他们发生关系的那一个小时之内,女方的男朋友给她打了30到40次电话,有微信语音、微信视频和普通电话,电话的接通时间有二十分钟,她不向男朋友呼救,这也非常反常。
一审法院认定男方构成强奸罪。他认为,监控录像显示,男方和女方有一些搂搂抱抱的情节,而且监控录像中女方摔倒了,说明她处于醉酒状态。发生关系之后,女方也没有及时去报警,而是她的男朋友在第二天早上报警了。法院仅依据女方的陈述,认定男方(火锅店老板)构成强奸罪。
郑晓静律师:明眼人都能看出来,为什么女方当时不报警?为什么女方本人不报警?为什么间隔了十多个小时由男朋友报警,不自己去?从报警时间、报警人可以看出案件是存疑的。不是女方被强奸了,是她的男朋友被强奸,男朋友发现自己被戴了绿帽子后反复要求女方“说实话”。
曾薪燚律师:发生关系期间,女方说了一句“哥哥你是谁?”检察官解释,这句话能够充分的反映女方当时已经没有办法辨清和她发生关系的男性是谁,所以她才会这么问。但从我们律师的角度来看,在女方之前的陈述里,她已经明确说给男方递避孕套的是厨师,她看见避孕套的颜色,说明她当时一直是很清醒的。她问出这句话,不是她不知道在和谁发生关系,而是双方调情的一种手段。
刘章律师:法官会运用一些经验法则来判断女性是不是自愿发生关系。像双方认识交往的情况,他们之间有没有亲密关系,事后女性的一个反应......这些都是在运用一些经验来推测当时案发时女性是不是自愿。
《直呼内行》:为什么会有女性谎称被男性强奸?
刘章律师:有各种各样的动机,比如纯粹的仙人跳和敲诈的,或者诱骗男性发生关系不成诬告陷害的。最新接触到的一个可能涉嫌仙人跳的案子。武汉某一所大学的教授在交友网站上约了一位女性线下见面。双方在外面吃了饭后去开房了。事后,这位女性提出要钱补偿,教授不给,女性报案称被强奸。最后这起案件也被定性成强奸。
曾薪燚律师:第一种,女方肯定有所图。这种会体现在发生关系之前,女方可能向男方索要财物;第二种,双方发生完关系之后,男方马上想走,而且也没给予女方一定的承诺、安慰,导致女方心理产生很大的失落感,与之前女方的某种期许形成反差,让她选择报警;第三种,双方发生完关系后事情败露,女方为了维护自己的名誉去报案称自己被强奸。
我同事在办理一起强奸案中看到,酒店监控显示俩人牵手走进宾馆,后来发生关系。这个案件从这点看很难认定成强奸。但女方是名网红,这件事被她男朋友知道了,她的男朋友很生气要求女方去报警。
《直呼内行》:什么样才能称为醉酒强奸呢?
郑晓静律师:女方醉酒没有醉到不知反抗无法反抗不能反抗这种程度,却被认定成醉酒强奸,这就是一种冤案。虽然女方有点喝醉了,但是没有醉到丧失自主意识的程度,那就说明女方能支配自己的性自主权。既然能够自主自配,在能反抗但不反抗的情况下表明了什么?是自愿发生关系的,那这就不是强奸。
通常什么状态才认定为醉酒强奸?要有客观证据,比如酒精检测显示女方确实属于一种严重的醉酒状态。我们接触的两起酒精检测为零的案例,但判决认定利用女方的醉酒状态而实施的强奸行为。一例是被判了四年半,一例是被判了三年半,这对男方和他的家属都是不够信服的。
《直呼内行》:发生这么多强奸冤案,是忽视了男性的权益吗?
郑晓静律师:要保护女性的弱势地位的,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对于强奸案来说,这个司法者站在保护女性权益的角度,会对女性产生倾斜。那现在如果真的要给一个清白公民定罪的话,我们仍然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是男性和女性的权利要得到同等的保护。如果以性别为由,突破了《刑法》、《刑诉法》,这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司法者来说也是一种妄法。
曾薪燚律师:我们换一个角度来看,女方要找到那么多的证据,她要去配合公安机关收集那么多证据,用来指控男方强奸,她也是非常不利的。因为强奸证据的证明标准在刑法上是非常严格的。
《直呼内行》:有一些人认为强奸罪才判三年太少了,您怎么看?
刘章律师:这个三年只是起点,一般强奸罪都是判处三到十年,这个刑期不算少。如果有加重情节会判处十年以上,甚至更重,无期和死刑这种例子都是有的。现在不是那种失节事大的封建观念社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保护性权利,但不可能直接上升到一个重刑。那样反而更不利保护女性。强奸是因为人的欲望膨胀偏差导致的犯罪,还是一种高发的自然性犯罪。在这种犯罪面前,如果采取重刑,导致犯罪面临的刑期很重,那他可能会选择铤而走险,杀人灭口、毁尸灭迹,这样女性更加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