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广西纪检监察网2021年5月8日通报,据贵港市纪委监委消息: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林玉河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贵港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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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覃检刑诉〔2021〕119号

被告人林某甲(林玉河),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74********,汉族,大学本科,原贵港市**局**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籍贯广西贵港市覃塘区,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路**号,现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路**小区**栋**房。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21年5月6日被贵港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21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21年7月14日向贵港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港市人民检察院于次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份,盘某某以黄某甲的名义借给广西**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民币8965万元整,并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书。后因**公司到期未按时还款,2015年7月1日盘某某以黄某甲名义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6年4月5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公司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0万元及利息,后盘某某、黄某甲不服该判决,上诉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在二审能胜诉以及判决能顺利执行,盘某某找到被告人林某甲请托林某甲在法院找关系帮忙说情。

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林某甲利用其亲属在法院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民事案件审判、执行方面为案件利益相关人盘某某谋取利益,并分两次收受盘某某送给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50万元。

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诈骗盘某某家属人民币2000万元的犯罪线索,由贵港市监察委员会移交到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目前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已立案侦查并抓捕相关犯罪嫌疑人到案。

被告人林某甲家属在贵港市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0万元,该款项目前暂存于本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蒙列群

检察官助理:林玉婷

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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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