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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劳动合同是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所以我国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法》82条规定,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该条法律的目的就是倒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大程度的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但是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即使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能主张2倍工资呢?

案例简述

劳动者魏某是某公司员工,月工资2万,工作不满一年临近年末之时,魏某在微信群中跟同事告别,声称自己要离开公司。各位同事,后会有期,江湖再见。随后3天后,公司也作出了解职决定。魏某随后要求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经仲裁后,公司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魏某跟用人单位在20X0年10月-20X1年1月存在劳动关系,判决支付双倍工资差额4万余元,经济补偿金2万元。

二审法院判决:魏某跟用人单位在20X0年3月-20X1年1月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就劳动合同未签订无需双倍工资差额。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2万元。

裁判主旨和相关法律解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两个。

第一个是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认定,以及是否就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魏某在入职当年10月之前的工资,流水记录显示以报销和咨询的名义发放工资,该年10月以后的流水记录显示为工资。据魏某跟公司会计的聊天记录显示,会计一直是以工资发放请查收的的相关言语通知魏某工资的发放情况。法院综合认定,劳动关系应认定为该年3月份就开始存续。

魏某与张某共同负责公司的人事管理业务。其中魏某的职级更高。魏某跟公司人事主管张某的聊天记录显示,张某要求魏某签订劳动合同。魏某是公司高管,其应该知道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承担支付两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责。法院认为,根据上述事实公司未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存在责任,无需向魏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另一个案件焦点是魏某是否是主动提出离职,魏某在微信群的告别,后会有期,江湖再见是否能认定为是其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法院认为该回复不能体现离职意愿。用人单位后续提出的解职决定。应该依据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务建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应否支持?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除外。对有证据证明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仍可支持高管人员的二倍工资请求。

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可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

实务中,上述几种职务的劳动者,在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时,要更加注意证据的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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