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毛女士年轻漂亮,为了保持好身材,其在某健身房办理了一张会员卡。毛女士在健身房使用健身器材健身时,由于另一名男会员将手机放在健身器材底下,导致毛女士使用器材健身时,健身器材将男会员的苹果12手机压坏了。

随后对方要求毛女士,全款赔偿。但毛女士不同意,因毛女士认为,男子明知道将手机放在这个位置,极有可能会被其他会员使用器材时毁坏,因此男子自身也要承担一半的责任。男子也不同意,遂报警求助。

由于毛女士非故意的,因此民警以民事纠纷为由,让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多次协商后,男子同意让毛女士赔一半,但事后又反悔,并坚持要让毛女士全款赔偿。毛女士拒绝后,对方将其删除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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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毛女士本以为事情就这样过去了,不曾想,她再次来到健身房健身时,又遇到了那名男子。男子上前要求毛女士赔偿另一半被拒绝后,一气之下,就将毛女士256G的苹果12手机,重重地摔在地上。

毛女士随即报警求助。注意,由于男子是故意的,因此这次男子的行为,属于是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强调一点,如果故意毁坏公私财价值5000元以上,则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需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如果男子不处理好这事,其至少会受到治安处罚。最终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毛女士全款赔偿对方的手机屏幕修理费700元,男子则赔偿毛女士手机3725元。

2、根据健身房的协议规定,会员若有侵害健身房或其他会员合法权益的,健身房一方有权中止会员使用会员卡,且损失由会员个人负责。

据此,毛女士以该男子违反协议规定为由,要求健身房方面停止该男子继续使用会员卡。但被健身房拒绝。

3、那么毛女士的诉求,合理么?

首先,健身房与会员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且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规定,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成年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如果合同当中没有明确规定会员有主张其他会员有违约行为的权利,那么毛女士的诉求,是很难获得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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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就是说,由于健身房是与男子签的合同,其当事人是他们双方,与毛女士无关。因此毛女士以男子违反与健身房之间的约定为由,要求健身房去解除与男子的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最后,民法典同时还规定,酒店、宾馆、健身房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有为顾客提供安全保障义务,如若未充分、全面履行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那么经营者必须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如果健身房拒绝中止该男子使用会员卡,那么他就要充分履行好义务,保障毛女士的安全,如果因健身房的原因,造成毛女士损害的,那么健身房就要负责任。

有网友建议毛女士,如果健身房不愿意停对方的卡,那么就自己与健身房解除合同,退钱走人,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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