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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羞辱性调岗,报复性调岗是职场暴力的常见情况。用人单位滥用用工自主权,对劳动者的岗位肆意变更,并且调整对应的薪资,企图逼迫劳动者自己提出离职。这时劳动者提出离职还能依据《劳动合同法》中相应条款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么?

案例简述

北京市劳动者张某入职公司担任总监,年薪60万元。双方劳动合同第六条约定“甲方根据工作经营需要,以及乙方的实际能力(专业、工作、体力等),可对乙方的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进行调整,此种情况下,乙方工资和职务待遇等也予以相应调整,乙方予以同意。”工作4年后公司以张某工作存在过失为由,将其职务调整为主管,年薪降为12万元。张某要求公司赔偿被拒绝,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5万余元。劳动仲裁委未支持其请求,张某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15万余元。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判决主旨和相关法律解读

调岗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体现,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调岗,用人单位调岗应该考虑生产经营需要或劳动者个人能力、调岗后的薪资水平与原岗位相当、调岗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调岗不会增大劳动者的劳动成本等因素。调岗是否合理应当考虑调岗目的正当性、调整后的岗位为劳动者所能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无不利变更、调岗不会增大劳动者的劳动成本等因素。本案中张某经历调岗被降低了劳动报酬,以及岗位的级别,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律法规。张某在仲裁中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38条,即使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也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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