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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老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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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 景 资 料

随着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发展,“猎头”逐渐成为一些中高端人才跳槽时的有效桥梁。然而,除了自由信息库外,一些猎头会通过行业、企业LIST/简历互换、交易等方式获取求职者信息;在个人信息安全被日益重视的今年,此类行为稍有不慎则可能给从业者带来刑事法律风险。

经 典 案 例

方某于2015年入职S公司,负责向招聘企业销售招聘信息发布的服务。S公司为用户提供在公司网站发布招聘信息、浏览简历、下载简历等服务,服务对象为公司法人,不向自然人提供服务。S公司对所服务企业要求提供有效的资质认证,提供生效合同,并要求客户不得将所购买服务用于自身招聘以外的其他目的,亦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陈某于2017年1月结识方某,陈某以“做HR工作,需购买简历”为由,提议通过方某向S公司购买简历。

同年2月,方某为业绩提成,违反S公司规定,私自在内部资料库中找到B公司等十余家企业信息,通过伪造B公司公章,制作虚假合同等方式通过S公司审核后,将陈某购买账号款项转至S公司,并通过公司内部违规向陈某出售以B公司账号,以供陈某下载简历。通过该虚假合同,累计下载简历52115条,去重后简历下载数量为46022条。

2018年1月31日,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S市X区检察院于2018年8月22日向X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方某违法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方某不服,上诉至S市一中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方某通过伪造公章、制造虚假合同等手段,出售给陈某;涉案合同的简历数量应为52115条;方某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方某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

最终,S市一中院于2019年3月29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应 对 建 议

结合案例,针对猎头工作中LIST互助的刑事法律风险,我们建议您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之一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据此,公民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无论通过任何种形式,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或者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提供给他人,或盗窃、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此外,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可见,在司法实务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内容已进行列举,而“猎头”从业人员获取的LIST、简历中,通常会包含求职者的姓名、联系方式、学历、工作信息等,显然属于此类信息。

2.认定“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通常以下情形应当被“情节严重”:涉案信息被用于犯罪;涉案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财产信息达50条;涉案住宿、通信记录、健康信息、交易信息达500条;涉案其他类型信息达5000条;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

此外,若前述数量或金额达十倍以上,或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或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3.为合法经营而非法购买、收受的情形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若为了合法经营的目的但通过非法途径购买、收受的普通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或因侵犯功名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则应当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但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不适用此标准。

可见针对所谓“合法经营活动”作为借口的违法活动,虽然未向他人出售、提供的,相关司法解释对量刑标准单独进行了限定,而有过此类前科的,更会加重处罚

4.猎头行业的刑事合规提醒

首先,从事猎头行业的公司应当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通过正当途径在获得授权后合法收集求职者信息

其次,针对内部信息库/LIST,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围绕实际业务需要使用相关信息,避免超授权使用

最后,审慎对待“LIST互助”行为,若猎头公司或猎头个人擅自将合法收集的LIST提供给他人,则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带来不必要的刑事风险。

法 律 依 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提醒】

因个案不同,文章不作为法律意见,详细情况请联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