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年轻的林女士,上个月在某小区住了一套二楼的房子,入住几天后,房东在阳台装了几块玻璃。可不曾想,几天后物业就跟林女士说,阳台新装的玻璃是违章建筑的。需要拆除。

对于这短时间内的一装一拆,林女士甚是不解,但她已经明确告知物业,她只是租客,具体要与房东协商解决。但如果真的要拆除的话,一定要通知她。物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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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林女士说,她的工作基本上都是在家的完成的,而她只有一个人住,所以平时在家衣着都比较清凉、随意。

如果物业不提前通知的话,恐怕会侵犯到她的隐私。果不其然,事发当天,林女士在沙发上穿得比较清凉睡觉时,突然被窗户外的声音惊醒。

赶紧上前查看,原来有两个工人,正在拆除玻璃窗。林女士当场被吓哭,于是找房东询问,有没有人提前通知她。

在得知物业既没有通知房东,也没有林女士的情况下,工人就擅自从窗外爬进来,侵犯隐私一事。林女士决定去找物业,讨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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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回应说,拆除方案是经业主委员会等投票决定的,之前也贴过公示、发过短信提醒房东,如果在7月18号业主没有拆除,他们就会联系相关部门,依法拆除。

也就是说,房东这几块玻璃确实应该要拆,但物业是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就安排工作强行进入拆除的。那么这就有侵犯林女士隐私权的嫌疑了。

所谓隐私权,是指公民个人活动空间隐私,个人信息资料隐私、个人身体隐私等不受侵犯的权利。

《民法典》第1183明确规定,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这里所述的民事侵权责任,是指包括但不限于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在内等责任。

注意,对于侵犯他人隐私权所要承担的责任,是要根据侵权人的“主观”来界定的。即如过失或无意的,那么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如若是故意的,那就另当别论了。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还要受到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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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一点,由于工人是受雇于他人的,即用人单位需首先承担责任,但如果用人工单能够证明其事先已经交代工人,不能私自强行进入林女士家中的,那么用人单位可在承担责任后,再向有重大过失的工人追偿。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因执行工作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先行承担责任。但用人单位事后可以向有责任过失的员工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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