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男子邹某某雨天行车,不顾他人劝阻,直接冲进被水淹没的路段,致使车辆熄火后,又被河水冲进河道,导致一人不幸溺亡,一人受伤的惨剧。2022年7月21日,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此案的详情,还原了案件发生的全过程。

邹某某,男,56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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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此案查明,事发当日下午3点左右,邹某某驾驶白色长安牌面包车,载乘徐某、李某等人,途经瓦房店市万家岭镇盖店村铁路桥洞时,因大雨导致河水淹没路面,邹某某不顾他人提醒劝说,不顾危险,驾车直接冲进涉水路段,致使车辆熄火。

俗话说“福无双至祸不单行”,正在车内众人想办法之际,汹涌的河水就已经将该车冲入河道内,致使徐某溺水死亡、李某手指受伤。经鉴定,徐某死因符合生前溺水死亡。案发后,邹某某主动到公安投案,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邹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邹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系偶犯、初犯、无前科,主观恶性低,社会危害性较小,且他的母亲生活不能自理,他是身边的唯一赡养人。综上,请求对邹某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邹某某已经预见过水路面驾车通行的危险,轻信能够避免,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侵犯了他人人身权,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邹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邹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