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联合印发《青海省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管理办法》,规范我省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行为,切实降低经营困难市场主体的维持成本,服务市场主体发展。

什么是歇业?歇业,通俗地比喻是休眠过冬、“停机保号”,是指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困难,通过向登记机关申请备案,阶段性地停止经营活动。歇业期间,市场主体的资格仍然存在,度过困难期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公示终止歇业后,即可恢复营业。

我省行政区域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上市公司除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可以申请歇业备案。办理时可以到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也可通过青海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http://scjgj-qykb.qinghai.gov.cn/)提交申请,并向登记机关提交《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和《歇业备案承诺书》。需要注意的是,市场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可以分多次申请歇业备案。如需延长歇业期限,应当于前一次歇业期限届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歇业备案。

歇业期间,市场主体可在税务、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方面享受相应的支持政策。如按月申报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市场主体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应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市场主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市场主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正常缴费期间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市场主体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市场主体恢复营业且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