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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 景 资 料

连日来,多地极端高温天气备受关注,“热射病”一词也数次冲上热搜。据媒体报道,西安某地一名建筑工人于7月5日在高温、高湿度环境工作9小时后在下班途中因“热射病”去世,家属称未签订劳动合同且已达56岁退休年龄,可能无法认定工伤。在此情形下,是否真的无法认定工伤?又该由谁承担超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

经 典 案 例

潘某生于1966年1月1日,于2012年6月15日经Y公司聘用,从事冲压工作。

2017年12月29日,潘某在工作中手指受伤,事发时潘某已51周岁。

2017年12月29日,经N市人社局认定潘某所受上海为工伤;N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8年4月18日鉴定潘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

潘某遂于2018年11月23日向N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裁决Y公司向潘某支付住院伙食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计47127.8元。潘某遂向N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9年6月19日、7月4日,Y公司先后两次向N市人社局申请核对支付潘某工伤保险待遇。N市人社局做出《关于潘某工伤的保险待遇的函》,认定潘某受伤时已超法定退休年龄,应由Y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Y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N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潘某于2017年9月28日在Y公司用工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虽然Y公司在潘某受伤前缴纳工伤保险待遇,但不符合(人社部发【2018】3号)中的项目参保方式,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其发生工伤后的相关待遇应由Y公司承担支付责任。

Y公司对此不服,上诉至X市中级人民法院。

X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潘某的情形适用于《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第一款的情形,应由Y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应 对 建 议

结合案例,针对劳动者已达退休年龄的工伤责任承担问题,我们建议您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下班途中生病,是否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据此,西安某地发生的建筑工人在下班回家途中因“热射病”去世,当事人虽在下班途中事发,但在下班前在高温、高湿度的环境下工作9小时,系导致其“热射病”病发的主要原因。因此,该工人的情形应当符合工伤的认定情况;但其工伤认定难点在于其年龄已达56岁,且未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还能否认定工伤在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

2未签劳动合同,能否认定工伤

据媒体报道,工人家属反映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可能无法认定工伤。事实是否如此?

首先,认定工伤的前提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则可以直观地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并非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凭证。

其次,劳动者可以通过工资单、工资支付凭证记录、工牌/工作证、考勤记录、招工单、登记表、同事证言等方式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进而可以正常认定工伤。

3关于该工人退休年龄的认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之规定,“……(二)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据此,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的男性年满55周岁,既达到退休年龄;显然,若媒体报道属实,则西安事件当事人56岁已达到退休年龄。

4达到退休年龄,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

部分朋友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若劳动者达到了退休年龄,则劳动合同终止,即劳动关系终止。但需要注意的是,上位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对此进行了约束,即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若劳动者虽达到退休年龄,但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则不应当据此盲目认定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终止。

5达到退休年龄能否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若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可以以项目参保的方式缴纳工伤保险。关于项目参保的缴纳方式、缴纳金额、缴纳主体、审批主体等则由各地社保部门具体规定。

6超龄人员工伤待遇的承担主体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之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据此,若超龄返聘人员未办理退休手续、未依法享受退休待遇、未领取退休金,则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工伤,则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反之,若用人单位招用已经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且按照项目参保的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则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由责任部门承担赔偿责任。故此,若西安事件当事人未享受退休待遇,且用人单位未以项目参保的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则其家属有权主张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亡待遇。

7重磅:最高人民法院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11月25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3月17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明确的观点: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据此,若本案的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则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工伤认定。

8题外话

据媒体报道,此案已受到广泛关注,我们期待后续进展能够顺利,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

法 律 依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提醒】

因个案不同,文章不作为法律意见,详细情况请联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