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陈婷婷胡永新)为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体系,7月12日,财政部发布《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被问及《办法》改革后的指标体系如何设置,如何通过绩效评价引导"保险姓保"时,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改革侧重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发展模式转型,指标体系从改革前的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偿付能力四类指标,调整为改革后的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发展质量、风险防控、经营效益四类,每类权重均为25%,兼顾了考核重点和平衡关系,也与此前修改完善的商业银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保持一致。

在具体指标设置上,既体现金融行业共性,又体现保险行业特性;既有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分红上缴比例等与商业银行一致的共性指标,也注重通过设置保险行业特色指标,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坚持"保险姓保"定位,有效发挥风险保障作用,着力转变发展模式,持续提质增效,实现高质量发展。一是在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考核维度中,设置社会保障类保险、农业保险、绿色保险、战略性新兴产业保险等特色考核指标,立足于保险保障本源,激励商业保险公司更加有效响应国家宏观政策,更好发挥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二是在发展质量和风险防控维度中,设置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综合费用利润率、综合赔付率等特色考核指标,引导商业保险公司更加注重防控经营风险,不断提高经营效率。各单项指标权重依据重要性和引导功能确定,可适时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实体经济需求、金融发展趋势等进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