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爱盗,非不爱人也;杀盗,非杀人也”此话摘录于《墨子·小取》,这是墨家诡辩论证的观点,“杀盗非杀人”的理念成了当年辩论的中心话题。到了现如今,有关追捕赃物和盗贼,在追赶过程中造成盗贼受伤甚至死亡究竟要不要承担责任的话题,依旧存在一定争论。

一个案件中是否需要担责都应当依据于因果关系,案与案之间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山东青岛就曾经发生过一起车主追赶偷车贼,为了阻止对方逃跑,一脚将其踢飞,致其死亡的案例。经由法医鉴定,偷车贼是因为冠心病爆发猝死。偷车贼亲属认为致使偷车贼冠心病发作的主要原因就是车主葛某的踢踹,因此将其告上法庭,索赔112万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经典案例

案发当天,葛某从家中骑着电动车出门吃早饭,将车子随手停在了早点铺门口,等到他吃完饭出来,却发现早点铺门口空空如也,自己的电动车已经没了踪影,一个坐在门口的居民告诉了他一条重要线索,就在十来分钟前,一个五十来岁的中年男子推着一辆电动车朝路口走去。

葛某知道自己这是遇到了偷车贼,不过听目击者的描述这个偷车贼应该不会开锁,跑也跑不远,于是他朝着目击者指示的方向追去,还真就在路口不远处的马路上看见了推着自己电动车的男子。

直接抓到现行的葛某大喊着要对方停下,偷车的曹某通过葛某的呼喊声知晓了自己事情的败露,但他并未放弃电动车自行逃跑,反而将车子越推越快,轻装上阵的葛某很快便追上了曹某,为了阻止曹某,葛某一脚将曹某踢开,将其踢离自己的电动车,曹某没有防备直接摔倒在地。

检查了一番自己电动车的葛某,又回头看了看躺在地上的曹某,发现他的状态似乎有点不对,于是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曹某送往了医院。经过一番抢救,由于曹某冠心病发产太过迅速,已经错过了最佳抢救期,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判处

该案因为葛某和曹某家属之间协商不成功直接闹上了法庭,此案和以往的多数侵权纠纷案一样,主要的中心点在于被告葛某的行为和曹某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葛某对曹某实施的行为在本质上其实是属于对他人侵权行为的一种有效阻止,属于被侵权物主的法定权利,且在该案件中,葛某的行为并未过激,无论是从道德角度还是法律上来看都是存在一定道理的,并无过错行为。《民法典》中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有两种角度。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一种是“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一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在该案件中,葛某的行为并无过错,只能依照“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处理,因此要确认葛某是否承担责任,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需要确定葛某的行为是否在法律上为导致曹某死亡的主因或者是否对曹某的死造成促进作用。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当是法律上的因果,而并非医学上的因果。

从法律角度来看,葛某在发生行为之前无从得知曹某病情,也就无法对此进行防范,没有任何故意性。踢他人一脚,在正常情况下,不会对被踢者造成生命危险,整件事情完全出于葛某意料之外,按照主观意愿来看,葛某无法产生预料性。

曹某的死绝大部分原因在于他本身的病症,曹某对自己的身体情况应当是熟知的,在明知道自己有心血管疾病的情况下依旧铤而走险进行偷盗行为,是对自己身体的不负责。原告具有重大侵权行为,被告属于维护自己的权益,对其进行阻止,因此从法律方面来讲,曹某应当是死于其自身的过失以及自己的过错行为,因此在最终的判罚中由曹某自己承担95%的责任,而葛某因为对曹某的死确实有一定推动作用,承担5%责任,并依据责任划分,赔偿共计5.6万元。

判决出来后,曹某家属对此并不认账,马上选择了上诉。“他踢死的人,他应该要承担责任,五万块想买一条人命怎么可能???”二审过后,结果依旧不如曹某家属所愿,经由二审法院审理,最终依旧维持了原判,二审为终判。无论曹某的家属如何闹腾,法律始终是公平的。

“谁闹谁有理”“谁死谁有理”的行为并不符合法治国家的观念,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案件,都应当以事实为基准,以法律为根据。在该案中最主要的罪魁祸首不是别人,就是死者曹某自己的小偷小摸心理,五十几岁的人不再是孩子也不是小年轻,应当知晓什么叫做廉耻之心,当爷爷的年纪不为小辈做一个好的榜样,却因为违法犯罪的事情丢掉了自己的性命,就算被人抓到都不愿意松开自己的赃物,他的行为有最后的结局,绝大多数都只能说是咎由自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