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11时30分,上海黄浦,某医院内,发生一起砍人事件。据警方通报称,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迅速做出反应,并立即派出民警到场处置。随后民警在该医院门诊部七楼内,发现作案男子劫持了部分群众,犯罪嫌疑人与民警对峙期间,欲伤害人质和处警民警时,民警果断开枪将其击伤制服。目前,4名受伤群众正在救治中,均无生命危险。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据澎湃新闻报道的现场视频显示,有现场群众称伤者中,疑似有医生。其实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无论行凶者持刀伤害的是什么人,什么身份,均不影响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来源:澎湃新闻)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第(六)款明确规定,人民警察面对正在行为人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时,可以使用武器。

以上所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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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如果检察院介入调查后,认定行为人当时已经作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行为的,那么民警开枪处置,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需要强调一点,民警在处警时开了枪的,依照法律规定,检察院是必须要介入调查,是否合法的,这一点,大家不要有抵触情绪,这是为了保证人民警察依法行使权力的一种措施。

那么行凶男子的行为,该如何处罚呢?

从目前警方的通报来判断,男子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具体如何区分,主要是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以及其持刀伤害被害人的身体部位、力度以及是否持续伤害被害人身体等来判断。

总而言之,如果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持追求和放任态度,那就构成故意杀人罪。注意,即便未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也不影响本案的定性。但可以作为一个犯罪未遂的情节。

当然,造成4人受伤的情节,也必定会从重处罚。另外强调一点,如果行为人是为了泄愤,无差别持刀行凶的,那也将作为一个从重处罚的情节。

刑法第232条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有网友说,看到这个新闻,想起几天前发生在广西柳州的患者持刀杀死医生案。该网友所要表达的意思是,可能行为人是因治疗效果不好,才报复的。

但笔者认为,不论行为人出于什么目的,其行为都是不可取的。即便有诉求,也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否则必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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