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年轻的童女士,人不仅长得漂亮,对衣着打扮方面,也是有非常高的要求。童女士在逛街时,在一服装店内看中一款1800元的黑色T恤,甚是喜欢,但没有合适的码数。童女士正准备离开时,销售员却又说,先加个微信,等码数补齐后,就会给她,快递过去。童女士同意。

可不曾想,童女士实付1620元收到衣服后,却发现自己收到的衣服,做工粗糙、手感等和当时在店里看到的,完全不一样。更令童女士气愤的是,衣服上的印花,洗一次就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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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女士感觉被耍了,于是非常气愤地去找销售员,讨个说法。结果对方却坚持说,自己寄过去的绝对是真品。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销售员还提供报关单。

童女士为了证明自己的质疑,花了79元,找鉴定机构,对衣服进行鉴定。可对方却又说,你随便找个不入流的机构,出个报告,就来说我的衣服是假的,这也太儿戏了吧?

童女士忍住了,紧接着又再找家权威机构来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样品不符合该品牌正品的工艺特征。也就是说,这家权威机构的鉴定结果,也证明是假货。

这下销售员无话可说了,同意退货退款处理。可这下轮到童女士不乐意了。折腾那么久,鉴定了两回,这妥妥的欺诈啊,童女士懂法,这种情况可以主张退一赔三。但销量员没有同意。

那么童女士退一赔三的主张,合理么?

1、从民法角度来说,童女士支付1620元向服装店购买等价衣服,双方形成的是销售合同关系。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童女士需要支付等价钱款给服装店,而服装店必须提供真品货物给童女士,否则就是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主张予以撤销,并要求另一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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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由于服装店是以欺诈手段,致使童女士处于错误认知下,实施的错误民事行为,童女士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服装店承担童女士的损失。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主张退一赔三;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偿。

意思就是说,上述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商家具有欺诈行为的处罚规定,即只要欺诈行为确实存在的,商家必须退一赔三。如赔偿金额不满500元的,按500元赔付。

换而言之,童女士如果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服装店的话,服装店不仅要退回货款1620元,还要赔偿童女士486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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