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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了一则有温度的新闻。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其中,第七十八条在“临终决定权”上做出了大胆突破,如果病人立了预先遗嘱“不要做无谓的抢救”,医院要尊重其意愿,让病人平静走完最后时光。深圳市成为全国第一个实现生前预嘱立法的地区。

看到深圳市成为全国第一个实现生前预嘱立法的地区,我本人是鼓掌拍手叫好的,因为我亲身感受过一次安乐死的必要性,觉得很有必要全国立法。建议在深圳市实施一段时间后,根据实施过程的经验总结,在适当时候进行全国立法。

2019年,我母亲因胃癌切除了整个胃,术后恢复很不理想,癌细胞仅三个月不到就迅速重新扩散,在生命最后阶段每天长时间昏迷,醒来需要打杜冷丁才能维持意识清醒,到后来已昏迷不醒,但剧烈的疼痛还是能偶尔发出一点痛苦的哼唧声。因为母亲之前的工作单位就在该医院后勤部,生离死别也见多了,因此在清醒阶段也要求过主治医生和我,必要时让她走得轻松一点。

随着母亲逐渐昏迷不再醒来,主治医生善意提醒我们,母亲已无抢救必要(打杜冷丁)了,我们可以随时选择拔管放弃,可以让母亲早点结束痛苦。如果不愿意放弃,靠呼吸机再维持半个月甚至一个月左右的时间都没有问题,但也只是维持呼吸,人不会再醒来了。

在医生善意提醒我们后,我和我姐姐就早点结束生命,让母亲的生命最后时光不再承受痛苦上有了分歧。我觉得只要还有呼吸也还算是有生命在,还是想让母亲能多留在人世间多一天算一天。但是,看着母亲静静地昏迷地躺着,依然感受到了母亲在承受着巨大痛苦。所有亲人也开始全都在劝我,我又想到母亲在清醒时刻的托付,我很痛苦地亲自动手关掉了呼吸机的电源,最终选择让母亲还是早点结束这该死的病魔的折磨。

说实话,即便这是所有人的选择,包括母亲生前已经有过托付。但是,尽管至今母亲已经逝世逾3年,但是我每每想起母亲,是我最终决定让母亲早早结束生命,这使我的心里一直不好受,自己总觉得有点自责,一自责起来自己又觉得有点遗憾,明知母亲术后恢复不理想,但是还是迁就着母亲(胃切除后吃不下东西,也不想吃东西),没有制订严格的就餐时间和就餐量计划,才最终导致术后恢复不理想。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我能理解不愿意将安乐死合法化的人的想法。珍爱、尊重、科学、负责地对待生命,避免有人滥用职权,这自然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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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们也要从辩证的角度和从实际情况出发。若生命已经没有抢救回来的必要,且还要在肉体上承受非常折磨人的痛苦,人已经生不如死的状态下,安乐死的能否合法化就需要好好斟酌了。如果,其在生前清醒状态下,是在其所有直系亲人、指定好友、服务医院的法律机构、司法机关指定的公证机构共同见证下,预先立下“安乐死”遗嘱意愿的,我们是否应当合法的、尊重其意愿呢?

最后,本人认为此次深圳的“预先遗嘱”立法提案,将起到很重要的“安乐死”推动及示范作用,让选择善待自己生命尊严的人,能体面的有权选择终结生命的机会。再次为深圳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