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停下来,车底有人!”7月2日19时23分,江苏苏州,26岁的杨女士,像往常一样,骑电动车下班回家时,突然间,一辆挖掘机加速冲红灯,向其驶来,杨女士被撞倒后,22岁的司机彭某,在未下车察看的情况下,直接采取倒车措施,导致杨女士被挖掘机碾压。群众报警后,救护车第一时间将杨女士,送到医院抢救,但不幸的是,杨女士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

现场视频显示,群众发现杨女士被碾压后,立即大声向司机彭某喊话,“人在挖掘机底下,不要再动了。”

7月3日,警方发布通报称,彭某因涉嫌犯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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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有网友表示,根据交通法规,挖掘机明明不能上路的,可彭某却不仅开挖掘机上路,还加速冲红灯,并在事后将杨女士碾压致死,这不是交通事故,而是“故意杀人”。

也有网友认为,即便不构成“故意杀人”,也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论处,总之不能以交通肇事罪,处罚彭某。因为这样处罚,太轻了,对死者不公平。

1、从法律角度来说,如果开挖掘机上路,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身亡的,确实只构成;交通运输肇事。

依据刑法第133条规定,如果没有逃逸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如果没有醉驾情节,赔偿并获谅解的话,还可以判处缓刑。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规定,交警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也就是说,由于彭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挖掘机上路在先,闯红灯在后,如果杨女士没有过错,那么彭某就应当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3、但本案不一样,本案是事故发生后,彭某未尽到注意义务,即未下车查看情况,导致杨女士又遭到了碾压的。而且从现场视频来看,杨女士致死的原因,极有可能就是遭到碾压所致。

对于这种情况,就需要看彭某的主观故意,来决定以哪种罪名追究彭某的刑事责任了。即如果是过失的,以过失犯罪追责;如果是故意的,将以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追责。

具体到本案中,从警方的通报来看,彭某是因事故发生后,未下车查看,误以为杨女士不在其倒车范围内,将其碾压的。即彭某主观上是存在过失的。对于这种行为,法律将其评价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有期徒刑3-7年;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情节较轻的,一般是指行为人主观恶意不大,且完全是意外而导致的,当然赔偿获谅解也是判断的依据之一。本案彭某明知挖掘机不能上路,但其仍然为之并加速闯红灯,因此其不能认定为情节较轻的。即彭某应当在3-7年内量刑。

那么大家认为,彭某的行为,应该怎么处罚呢?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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